馬鞍山市婚姻登記服務是由民政局受理。
政策依據,辦理機構,申請條件,提交材料,辦理程式,收費標準,離婚登記,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婚姻登記條例》;
3、《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辦理機構
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辦理地址、聯繫電話(見馬鞍山市婚姻登記機關一覽表)
申請條件
(一)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二)當事人必須是自願和無配偶;
(三)當事人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四)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五)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六)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提交材料
(一)戶口薄;
(二)居民身份證;
(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婚姻登記處提供);
復婚的按上述規定辦理。
(四)當事人應當提交3張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雙人合影照片。照片大2寸的規格為6×4厘米。應當是證件照,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合成照、藝術照、婚紗照、生活照、劇照等。
辦理程式
當事人出示證件→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頒發《結婚證》。
六、辦理時限
證件齊全、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當場受理、發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有關證件,並告知理由。
收費標準
價費字【1992】249號婚姻登記證書工本費9元/對
離婚登記
一、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婚姻登記條例》;
3、《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二、辦理機構
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辦理地址、聯繫電話(見馬鞍山市婚姻登記機關一覽表)
三、申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二)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願的;
(三)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定;
(四)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五)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四、提交材料
(一)戶口簿;(二)居民身份證;(三)《結婚證》;(四)自願離婚協定書。(五)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照片規格為3.5×4.5厘米。
五、辦理程式
當事人出示證件 →當事人填寫《離婚協定書》、《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發給《離婚證》
六、辦理時限
證件齊全、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當場受理、發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有關證件,並告知理由。
七、收費標準
價費字【1992】249號婚姻登記證書工本費9元/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