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蘇安

馬蘇安,男,漢族,1959年1月出生,江蘇邳州人,大學本科學歷。1976年2月參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銅陵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蘇安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9年1月
  • 出生地:江蘇邳州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開庭審理,依法逮捕,公開宣判,

人物履歷

1986年04月至1989年01月 任銅陵市教委人保科科員、辦公室副主任;
1989年01月至1991年11月 任市教委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
1991年11月至1992年05月 任銅陵市二中校長;
1992年05月至1995年08月 任共青團銅陵市委書記、黨組書記;
1995年08月至1998年03月 任銅陵市教委主任、黨委書記;
1998年03月至2004年11月 任銅陵縣委書記、縣人大主任;
2004年11月至2009年08月 任銅陵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009年08月至2012年07月 任銅陵市工業投資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2年07月至2013年11月 任銅陵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3年11月至2016年01月 任銅化集團黨委書記、發投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6年01月至2017年12月 任銅化集團黨委書記;
2017年12月至2019年05月 任銅陵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督導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1月8日,銅陵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馬蘇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5月8日,經安徽省紀委監委和銅陵市委批准,銅陵市紀委監委對銅陵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馬蘇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馬蘇安違反政治紀律,轉移涉案物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超標準公務接待,違規發放、領取津補貼;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大操大辦兒子婚禮,違規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招投標,對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借款業務不規範及虧損,負有領導責任;違反生活紀律,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違規借貸,造成國有公司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以牟利為目的,套取銀行貸款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非法獲利數額較大,涉嫌高利轉貸犯罪。
馬蘇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政治上信仰缺失,黨性意識全無,經濟上以權謀私,大搞權錢交易,私慾膨脹,生活上腐化墮落,以權謀色,道德敗壞,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銅陵市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市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馬蘇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涉案款物隨案移送。

開庭審理

2019年9月3日,原銅陵縣縣委書記、銅陵市工業投資控股(集團)公司原董事長、銅陵化學工業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馬蘇安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高利轉貸罪一案在銅官區法院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依法逮捕

銅陵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馬蘇安(正處級)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高利轉貸一案,由銅陵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銅陵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銅陵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馬蘇安作出逮捕決定。
銅陵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時認定,犯罪嫌疑人馬蘇安在擔任銅陵縣委書記、工投公司及發投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銅化集團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干涉下屬公司借款業務,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已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高利轉貸罪。

公開宣判

新華社合肥1月2日訊息,記者從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公開宣判原銅陵縣委書記、銅陵市工業投資集團公司原董事長、銅陵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馬蘇安犯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高利轉貸罪一案,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物予以沒收,依法變賣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馬蘇安在擔任銅陵縣委書記、銅陵市工業投資集團公司(後更名為銅陵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董事長、銅陵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59萬餘元。
2012年7月,馬蘇安利用擔任銅陵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董事長的職權,干涉下屬公司借款業務,在該公司工作人員提出借款人無還款實力、借款存在風險時,馬蘇安對該公司相關負責人員施壓要求對外借款,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合計298萬餘元。
此外,馬蘇安與其下屬魯某商定,因民間借款利息高於銀行貸款利息,為賺取利息差,馬蘇安提供自有住房從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再將該筆貸款放貸給個人收取利息,由魯某具體辦理相關事宜。
法院審理認為,馬蘇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職權干涉下屬單位借款業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使用,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其歸案後坦白犯罪事實,退繳部分贓款,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綜上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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