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詐欺案

馬某詐欺案是2015年04月16日在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某詐欺案
  • 案件字號:(2015)延刑初字第90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5年04月16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詐欺罪
案由,案例,

案由

詐欺罪。

案例

刑事判決書
(2015)延刑初字第90號
被告人馬×。居民身份證號碼:×××。因涉嫌犯詐欺罪,於2014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延慶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延慶縣看守所。
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檢察院以京延檢公訴刑訴[2015]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犯詐欺罪,於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谷芳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馬×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虛構擔保可獲高額利潤的事實,利用網際網路聊天工具對外發布該信息,騙取被害人劉×1(男,39歲)人民幣7960.2元,又以同樣方式騙取被害人劉某某(女,31歲)人民幣2000元。同日,被告人馬×謊稱可低價辦理高額度透支信用卡,騙取被害人劉×2(男,42歲)人民幣1500元。後被告人馬×向公安機關投案,返還贓款8000元,其餘錢款已揮霍。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馬×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謊稱自己是銀行工作人員,虛構擔保可獲高額利潤的事實,並利用網際網路聊天工具對外發布該信息,致使被害人劉×1通過銀行xxx機向其匯款人民幣8000元,扣除手續費人民幣39.8元後,實際到賬人民幣7960.2元;被告人馬×以同樣方式騙取被害人劉某某人民幣2000元。同日,被告人馬×謊稱可低價辦理高額度透支信用卡,騙取被害人劉×2人民幣1500元。後被告人馬×向公安機關投案,返還贓款人民幣8000元並發還被害人劉×1,其餘錢款已揮霍。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並當庭表示自願認罪,且有被害人劉×1、劉×2的陳述,被告人馬×的供述,證人李×的證言,中國建設銀行存款憑條,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慶縣勝利街儲蓄所出具的個人開戶與電子銀行服務申請表、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單,交通銀行個人開戶信息,延慶縣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還清單、簡訊記錄、工作說明、案件來源、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可辦理金融業務等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欺罪,應予刑罰處罰。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犯詐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馬×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庭審中自願認罪,並退賠了部分犯罪所得,酌予從輕處罰。被告人馬×利用網際網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布虛假信息,實施詐欺,酌予從重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馬×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欺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犯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馬×退賠人民幣三千五百元,發還被害人劉某某人民幣二千元,發還被害人劉×2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王永鋒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宋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