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2年(1913年)5月30日,海軍部呈準以馬尾暫作軍港,呈文指出在中國北、中、南(即山東威海、福建三都、海南榆林)三大軍港未修建之前,或即使修建,而尚未完工前,在不得已情況下,必須擇其業經修築略具規模而適於為軍港者,暫定為軍港。呈文認為福建馬江形勢尚佳,暫作軍港,實相適應。暫特設馬江鎮守使一官,由大總統簡任海軍中、少將階級軍官駐守其地,掌軍港一切職務。其地定作軍港後,閩省沿海一帶炮台要塞均應歸海軍直轄,由該鎮守使管理。同年6月10日,海軍部函告國務院,同意將馬尾軍港鎮守使改為軍港司令,同時堅持不稱馬尾要港而稱馬尾軍港。民國3年11月24日,海軍部擬定,以大總統令公布《海軍軍港司令處條例》(簡稱軍港條例)共30條,司令處設中、少將級司令1名,上、中校級參謀長1名,參謀長以下軍官20多名。《軍港條例》規定軍港司令及其領導下的司令處指揮要塞區和駐港艦艇、岸防部隊等,對軍港所屬防區內的防禦設施建設、警備體制、管制進出港口的中外船舶、戰備訓練、後勤和醫療保障等方面進行監控。軍港條例對司令處各部門、各職員的職掌作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尾軍港司令處
- 民國12年:成立海軍閩廈司令部
- 統一指揮:駐紮在福建的海軍各部隊
- 後者:設在廈門,又稱廈門海軍警備司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