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向東(原瀋陽市常務副市長)

馬向東(原瀋陽市常務副市長)

馬向東,1953年5月31日出生於遼寧省瀋陽市,瀋陽市原常務副市長,瀋陽“慕馬大案”主角之一。2001年10月10日,馬向東因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死刑,同年12月19日在南京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向東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出生地:遼寧省瀋陽市
  • 出生日期:1953年(癸巳年)5月31日
  • 逝世日期:2001年(辛巳年)12月19日
  • 職業:原瀋陽市常務副市長
社會關係,觸犯罪名,犯罪事實,判決結果,自我剖析,收賄名單,

社會關係

1、章亞非,女,馬向東之妻,系瀋陽醫學院教授、副院長兼附屬醫院院長,研究生學歷。章亞非於1996年2月至2000年10月,受賄45萬元、購物卡5000元;1994年2月至1999年5月利用其夫馬向東任瀋陽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職務之便受賄7.8萬元、美金500元、貂皮大衣一件;1999年7月至2000年10月間,她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瀋陽市檢察長劉實、吉林省看守所看守、某中央大報記者姚某行賄4.7萬元、美金1萬元及購物卡,使不少執法者知法犯法,身陷囹圄。因受賄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2、寧先傑,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於遼寧省瀋陽市,漢族,研究生文化,原系遼寧省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曾任瀋陽市城建局副局長、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
3李經芳,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於遼寧省瀋陽市,漢族,研究生文化,原系遼寧省瀋陽市財政局局長。
4、王曉方,1963年生,瀋陽人,理學碩士,中國作家協會會員。辭職前曾擔任馬向東秘書兩年。著有長篇小說《致命漩渦》、《少年本色》、《駐京辦主任》、《駐京辦主任 (二)》、《市長秘書》、《大房地產商》等。

觸犯罪名

犯罪事實

1、1998年12月,瀋陽市政府決定對在該市項目開發、引進外資環節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次年1月,馬向東、寧先傑、李經芳在香港向有關人員發放獎金的過程中,虛報發放獎金數額,共同侵吞公款12萬美元,三人各分得4萬美元。
2、1997年7、8月,馬向東、寧先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某集團公司工程減免電貼費1200餘萬元。為此,馬向東、寧先傑經共謀,由寧先傑向該集團公司總經理索取美元50萬元。得手後,兩人將此款用於在澳門等地大肆賭博。
3、1994年2月至1999年5月,馬向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通過其妻章亞非(另案處理)請託的5人謀取利益,與章亞非25次共同收受財物總計人民幣近8萬元、美元500元及價值1萬多元的貂皮大衣1件。
4、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馬向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瀋陽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遲若岩等69人謀取利益,375次單獨非法收受財物總計人民幣400餘萬元、美元23萬餘元、港幣11萬元、內部職工股10萬股(股價人民幣10萬元)及金佛、電腦等物品。
5、馬向東、李經芳還有大量錢財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經檢察機關查明:馬向東的現金、銀行存款、房產、黃金製品以及其他貴重物品等財產,折合人民幣總計2900餘萬元,其中馬向東及其妻章亞非涉嫌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幣700萬餘元;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幣1168萬餘元;馬向東及其家庭成員能說明其合法來源且查證屬實的折合人民幣118萬餘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折合人民幣970餘萬元。李經芳財產折合人民幣總計400多萬元,其中涉嫌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幣130多萬元;非法所得130多萬元;李經芳及其家庭成員能說明其合法來源且查證屬實的折合人民幣90多萬元,有60多萬元,李經芳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判決結果

、被告人馬向東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寧先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李經芳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
、追繳在案的被告人馬向東犯罪所得人民幣16647583元、非法所得人民幣11561004元;被告人寧先傑犯罪所得人民幣2242579 元、非法所得人民幣387700元;被告人李經芳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749609元、非法所得人民幣1594693元。其中三被告人貪污犯罪所得人民幣 993253元返還瀋陽市人民政府,其餘款項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馬向東、寧先傑、李經芳的個人財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清單附後)。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馬向東於2001年12月19日在江蘇省南京市伏法。

自我剖析

這名也曾對送錢的堅決予以謝絕的官員,坦言他蛻變的三個階段。
我過去萬萬沒有想到,自己會蛻變為一名腐敗分子,接受人民的審判和法律的制裁,這也是我人生最大的悲劇。面對多年來犯下的種種嚴重罪行,我羞愧萬分!我的蛻變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防線鬆懈
那是1985年我擔任瀋陽市商業局局長後,為了增強國有商業總體實力和市場競爭能力,我狠抓了商業老企業的更新改造,新建、擴建了十幾座現代化大型商業設施,使國有商業經濟效益逐年大幅上升。在事業發展較為順利的情況下,我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1986年,有些下屬幹部開始到我家,匯報工作,聯絡感情,尤其在春節期間以給小孩“壓歲錢”為名義,送給我幾百元、上千元。開始我也曾堅決予以謝絕,但後來感到情面難卻,不收怕傷了對方感情,就收下幾份。豈不知這個防線一旦鬆懈,就一發不可收拾,以後逢年過節給我送錢的人數越來越多,送的金額也逐步增加。1991年5月開始,我先後擔任瀋陽市政府副秘書長兼商辦主任、市長助理、副市長職務,城建、交通部門和縣、區一些幹部為了謀求我對他們個人及工作上的支持、關照,也在春節期間以拜年為名義給我送錢。我雖然也拒收一些,但由於貪心作怪,對那些自己感覺“靠得住”的,請託的事情不出“大格”的,也就收下了。開始收錢時,我也曾忐忑不安,夜裡睡不著覺,想著如何把錢退還,可是時間長了,次數多了,膽子越來越大,甚至心安理得了。
第二階段:私慾膨脹
1997年年底,我擔任瀋陽市常務副市長後,手中的權力更大了,圍前圍後討好我的人也更多了,我的私慾也更加膨脹起來。我不僅收了下級幹部的錢,也收了一些私企老闆、外商的錢,一次受賄的金額有時高達十幾萬元、幾十萬元。由於我人生觀、價值觀發生扭曲,自認為是商業經營管理的專家,智商和經營管理的能力比社會上那些民營企業老闆高許多,就是和一些國外大老闆比也不遜色。看到他們那么富有,那么瀟灑,自己內心是不平衡的,也想退下來時品嘗一下當老闆的滋味。幾年來,我大肆收受賄賂、聚斂錢財,也是為自己將來從“官場”退到“商場”鋪後路。
第三階段:參與豪賭
1997年至1998年,我直接負責組織操作,從境外引進8億元人民幣投資建設了瀋陽大二環工程,改造了市區主要廣場、街路,使城市形象出現很大改觀。在出境進行引資洽談過程中,工作非常緊張勞累,我於是產生了想放鬆休整一下的想法,開始由接待方人員和下屬幹部拉我到賭場開開眼界。在那裡,我完全被賭場氣氛和贏錢的甜頭所吸引並親身參與其中。1998年以後,每到香港洽談項目時,我大多都藉機去澳門參與賭博。在馬來西亞、韓國等開展招商引資活動中,我也悄悄跑到當地賭場碰碰運氣。開始是用個人的錢去玩,1998年3月,下屬幹部從別人手中借來巨資參賭,我得知後,非但沒有堅決制止,反而也多次在賭場接受下屬幹部給的一些籌碼去參賭。我由一個普通勞動人民的兒子,一步一個台階地走上領導崗位,又迅速跌入犯罪的深淵,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制觀念淡薄,存在嚴重的僥倖心理,是我跌入罪惡深淵的關鍵原因。過去在領導崗位上,我也學習過法律知識,但沒有聯繫過自身的問題,沒有從法律高度認識自己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嚴重程度,從而主動中止犯罪,而是存在嚴重的僥倖心理,認為給自己送錢的人絕大多數都是下屬幹部和朋友,不會出賣自己。同時,還一味認為自己雖然憑藉職務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收取了他人錢財,但是對他人請託的事情屬於政策允許範圍內的才幫忙辦理,提拔使用的幹部也是基本符合條件的,因此,我的問題不容易暴露。同樣是因為僥倖心理,我在1999年7月2日被中紀委審查後,不但沒有徹底向組織上交代自己的嚴重問題,而且還千方百計開脫罪責,甚至出現串通案情、違反監規等嚴重問題,企圖逃避法律制裁,結果適得其反。

收賄名單

1、被告人馬向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通過其妻章亞非(另案處理)請託的瀋陽市鐵西百貨大樓黨委書記曲武工作調動提供幫助。1997年4月至1999年2月,馬向東、章亞非3次共同收受曲武人民幣1.8萬元。
2、被告人馬向東為通過章亞非請託的瀋陽市商業城紡織品公司副經理孔東洪工作調動提供幫助。1997年10月,馬向東、章亞非共同收受孔東洪人民幣1萬元。
3、被告人馬向東為中興──瀋陽商業大廈總裁劉芝旭謀取在職務提拔等方面利益。1990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15次收受劉芝旭人民幣13.4萬元。
4、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市商業城集團董事長張殿華謀取在職務提拔等方面利益。1991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等處12次收受張殿華人民幣4.8萬元、美元1萬元。
5、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市商業城副總經理趙啟超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1991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9次收受趙啟超人民幣8.2萬元。
6、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商業城集團總經理閻明晨謀取在職務提拔等方面利益。1989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16次收受閻明晨人民幣8.1萬元。
7、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市文化鐘錶公司舉辦全國文化鐘錶商品交易會提供幫助。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8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劉斌人民幣7萬元及電腦、印表機各一台。
8、被告人馬向東為東亞商業廣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王雲峰在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1986年2月至1997年下半年,在家中11次收受王雲峰人民幣7.9萬元。
9、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市鐵西區商業大廈經理張路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1989年2月至1997年2月,在家中等處9次收受張路人民幣7.2萬元。
10、被告人馬向東為中興──瀋陽商業大廈副總經理胡凱峰在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1992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8次收受胡凱峰人民幣5.6萬元。
11、被告人馬向東為市商委主任姚維安、中興──瀋陽商業大廈工會主席孫思英夫婦謀取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等方面利益。1991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8次收受二人人民幣5.1萬元。
12、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市聯營公司總經理高軍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1992年2月至1999年2月,8次收受高軍人民幣4.9萬元。
13、被告人馬向東為中興──瀋陽商業大廈副總經理張靜華工作調動提供幫助。1995年1月至1998年2月,在家中4次收受張靜華人民幣2萬元、美元2千元、港幣1萬元。
14、被告人馬向東推薦曹振江為瀋陽市優秀共產黨員、勞動模範;為瀋陽市兒童大世界擴建工程與有關部門打招呼。1990年5月至1997年2月,27次收受曹振江、潘德平人民幣4.17萬元、美元200元。
15、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市中興大酒店總經理王萬林在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1994年2月至1997年2月,在家中5次收受王萬林人民幣4.5萬元。
16、被告人馬向東幫助瀋陽市交電公司總經理孫國祥調動工作。1991年2月至1998年2月,在家中8次收受孫國祥人民幣4.4萬元。
17、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五金商業集團原總經理李開明在當選勞動模範、鄰近退休繼續留職等方面謀取利益。1986年2月至1995年10月,17次在家中等處收受李開明人民幣4.3萬元。
18、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市五金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張珂謀取在職務提拔等方面利益。1994年2月至1999年2月,9次收受張珂人民幣4.1萬元。
19、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市中山大酒店總經理張景陽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1995年1月至1998年2月,在家中3次收受張景陽人民幣4萬元。
20、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市文化鐘錶公司副總經理塗凱在工作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1993年1月至1997年2月,在家中5次收受塗凱人民幣3.8萬元。
21、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市地下商業城原總經理王慶濤謀取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等方面的利益。1994年2月至1996年9月,5次收受王慶濤人民幣3萬元、美元500元。
22、被告人馬向東為中興──瀋陽商業大廈原總經理鄭偉在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1990年1月至1993年1月,在家中4次收受鄭偉人民幣3萬元。
23、被告人馬向東為中興──瀋陽商業大廈副總經理李文鶴在職務提拔、工作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1994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5次收受李文鶴人民幣3萬元。
24、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市第二百貨公司黨委書記王平謀取工作調動等方面利益。1991年2月至1998年2月,在家中8次收受王平人民幣2.9萬元。
25、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市和平商場副總經理高晨秋在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1989年2月至1996年2月,在家中7次收受高晨秋人民幣2.8萬元。
26、被告人馬向東為中興──瀋陽商業大廈紀委副書記董玉蘭在工作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1990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或者通過章亞非12次收受董玉蘭人民幣2.5萬元。
27、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商業城集團食品商貿公司經理梁錦璽在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5次收受梁錦璽人民幣2萬元。
28、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市聯營公司副總經理劉延超在工作調動上謀取利益。1988年2月至1996年2月,7次收受劉延昭人民幣1.5萬元。
29、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文化鐘錶公司舉辦全國文化用品交流會等方面提供幫助。1990年1月至1995年2月,在家中6次收受該公司經理曲從顯人民幣1.5萬元。
30、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市商業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辦公室主任楊繼玉的親屬安排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1990年1月至1998年8月,在家中3次收受楊繼玉人民幣1.4萬元。
31、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市商業城副總經理張黎明在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1994年2月至1999年12月,在家中4次收受張黎明人民幣1.3萬元。
32、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市百貨公司協調並解決了原離退休幹部費用;為瀋陽市儲運公司黨委書記張家臻在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1988年2月至1991年2月,5次收受張家臻人民幣1.2萬元。
33、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市和平商場黨委書記鮑治凡在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1994年2月至1999年2月,10次收受鮑治凡人民幣1萬元。
34、被告人馬向東為瀋陽市商業局楊國屏親屬在工作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6次收受楊國屏人民幣8千元。
35、被告人李經芳在瀋陽市財政局向本市鐵西區百貨大樓核定"供銷掛鈎"政策等過程中提供幫助。1993年7月至1996年2月,在其辦公室等處4次收受該百貨大樓總經理王萬林人民幣3萬元。
36、被告人李經芳在中興──瀋陽商業大廈減免車輛購置附加費等過程中,於1993年7月至1997年11月,在瀋陽市傳染病醫院等處3次收受該商業大廈總經理劉芝旭人民幣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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