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名詞
在日常
香港式
粵語中,“菲傭”這一詞語泛指所有外籍家庭傭工。雖然該術語按字面上意思只指菲律賓籍家庭傭工,但由於大部份外籍家庭傭工都是來自菲律賓,故泛指所有外籍家庭傭工。除了中立語言菲傭外,“賓妹”這個香港俚語也指菲律賓籍家庭傭工。 這兩個用語均提及到菲律賓人是因為在開放外籍家庭傭工來港工作的初期,外籍家庭傭工多是菲律賓籍的。“外傭”這詞語則泛指所有國籍的外籍家庭傭工。
在政府中文官方檔案中,外籍家庭傭工被稱為“家庭傭工”,而非“外籍家庭傭工”和“外地區聘用家庭傭工” 。至於在英語官方檔案中,政府會用“Foreign domestic helper”(即是外國籍家務助理)來形容他們,而不是“Foreign domestic worker”(即是外國籍家庭傭工)。
歷史
由於在1970年代
菲律賓的經濟面臨著困境,當時的菲律賓總統費迪南德·馬科斯便著手修改勞工法,開始以在海外工作的菲律賓人的形式向外輸出菲律賓勞工。而菲律賓政府則大力鼓勵國民到海外工作,以求降低菲律賓的失業率及利用海外菲律賓勞工的匯款來改善國家的經濟狀況。 而在接下來的數年,菲律賓經濟也因為海外菲律賓勞工的匯款而得到大幅度的增長。有見及此,菲律賓政府在1978年把海外勞工中介公司民營化,使海外勞工的匯款成為菲律賓經濟發展的基石。
當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初香港經濟起飛時,聘用外籍家庭傭工開始成為一種新潮流。而當
中國內地於1978年實施改革開放政策,增加對外貿易後, 港商成了中國內地最大的投資者群。 在中國內地投資成本較低的優勢之下,廠家紛紛把廠房搬到內地進行生產,而留在香港的,就只有設計、貿易、金融等行業,並成為香港的主要行業。在香港非工業勞動人口大幅增加而導致人力資源短缺的情況下,不少原為家庭主婦的女性也投身於勞動市場。在這種趨勢之下,不少家庭均聘用外籍家庭傭工代替家長們照顧小孩和做家務,導致對外籍家庭傭工的需求大增,外籍家庭傭工來港的人數在1980到1990年代不斷上升。
到了1990年代,印度尼西亞和泰國政府也效仿菲律賓修改勞動法,使外籍家庭傭工的國籍漸趨多元化。
2010年8月發生香港旅行團在馬尼拉被挾持事件,導致多名香港人死傷。由於菲律賓當局在事件中表現無能,在香港觸發反菲情緒, 有僱傭公司表示不排除事件打擊香港家庭聘用菲律賓傭工的意欲。
2011年,香港發生外傭居港權爭議,香港的公民黨被指協助外國傭工爭取香港永久居留權,但香港社會就有人擔心,容許外國傭工在香港定居,會使香港社會負擔不來。
聘用規例
香港政府設立了一些規管
僱主的家庭條件和外籍家庭傭工的居住環境等各方面的條例,以保障外籍家庭傭工的利益。勞資雙方將被要求籤訂一個兩年的法定契約:
而僱主必須擁有這些條件及遵從這些條例:
月入超過15000港元;
在兩年契約內為每名外傭每月繳付400港元雇員再培訓征款(2008年7月16日,政府宣布將會暫停徵收雇員再培訓征款,為期兩年,其後宣布增至五年);
為外傭提供免費醫療服務;
支付給外籍家庭傭工的工資不能少於法定的每月3580港元。
外傭擁有的權利和需要履行的義務則有
只能在契約範圍內為僱主提供服務;
不能同時被兩名僱主聘用;
在僱主家裡居住及工作,並享有合理的私人空間及隱私;
每個星期享有不少於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
最低工資
自從1973年開始,外籍家庭傭工的工資有一個由僱傭條例所規定的最低限制。根據現時規定,若僱主所發放給外籍家庭傭工的工資低於法定的每月3,580港元,僱主將可能被最高罰款350,000港元及入獄3年。外籍家庭傭工的最低工資會每年調整一次,並從即將簽的契約起生效(也就是已經簽訂的契約最低工資將維持在原有水平)。而在1999年,最低工資曾被下調5個百分比(190元)。 同樣在2003年4月,由於香港爆發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徵導致經濟持續出現下滑,政府把最低工資調低了400元到3,270元,為歷來最大規模的一次。 外傭最低工資在2007年6月6日起被調調高了80元,達到3,480元; 並在2007年6月6日起被調高了100元,達3,580元。 以上均是幾次幅度較大和重要的調整。
2009年,香港政府研究推行全民法定最低工資,最後決定其保障範圍不適用於外籍家庭傭工(當局稱為“留宿家庭傭工”),而外籍家庭傭工的最低工資則繼續沿用現時機制厘定。
再培訓征款
自2003年10月起,香港政府開始向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徵收每月400元的雇員再培訓征款(俗稱外傭稅)。這個稅項是由自由黨於2002年提出的,以減少財政赤字, 並由當時任職政務司司長的曾蔭權公布人口報告時公諸於世。 曾蔭權表示,外傭稅可以引導外判家務服務需求者,多考慮本地家務助理服務。
政府表明此征款將會用於培訓本地工人,以助他們早日投身勞動市場, 同時將消除他們與外地勞工在各方面的差距(例如薪金)。英文虎報卻聲稱徵收此征款的目的是希望減少香港人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為此,菲律賓參議院表示強烈反對,說這是對外籍家庭傭工的不公平對待,並暗示會向國際勞工組織投訴。菲律賓參議院議長富蘭克林·德里隆說這個征款與香港的自由市場經濟背道而馳,並會損害他在投資及貿易等方面的良好聲譽。
早年,雖然政府表示同時降低法定外籍家庭傭工最低工資400元和徵收征款400元沒有任何關係,不過卻被不少僱主批評這等於沒有降低法定外籍家庭傭工最低工資。 而政府的代表律師則表示這兩項調整隻是不幸的巧合。 並堅稱此征款將會用於培訓本地工人,同時每年為政府的庫房增加150萬港元的收入。
不少外籍家庭傭工都群起抗議此征款,並擔心政府會把財政負擔轉移到他們身上。 香港政府則辯稱這些調整是為了應付那陷入困境的香港經濟,並說香港外籍家庭傭工的最低工資已經遠比其他亞洲國家高。田北俊表示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的外籍家庭傭工最低工資分別只有折契約1,400和1,130港元,相比香港,相距甚遠。
在2004年,有人聲稱政府向外傭僱主徵收此不合法征款是對外傭的差別對待,並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在2005年1月,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裁定此司法覆核敗訴時表示,自從這征款在法定程式之下進行,這征款就不再是一個稅項,而是對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在香港工作的僱主的一種義務收費 。在2007年,原本提出此征款的自由黨卻把“促請政府取消徵收雇員再培訓征款”列入他們區議會選舉的政綱,原因是他們覺得政府並沒有把徵收雇員再培訓征款所得的3.26億港元用在原有的用途上(即培訓本地家務助理)。
在2008年8月,南華早報政治版的專欄作家楊健興指出在這幾年保持徵收此征款,是一個缺乏道德的行為,並削弱了人們的財政能力。“外傭僱主們(特別是中產階級人士)會覺得這是一個不公義的征款。”匯賢智庫主席葉劉淑儀也指出,這個征款已經失去了它的存在理由。
暫停徵款風波
風波介紹
在2008年,由於2007年-2009年環球金融危機的關係,香港經濟有走下坡的跡象。為此,香港政府推出涉及40至50億港元、稱之為“特別時間的特別措施”的財務寬免措施(俗稱為“派糖”),而暫停徵收雇員再培訓征款是其中一個措施,主要惠及的對象是中產階級。
政府表示此寬免措施會開始生效於2008年9月1日起簽訂的兩年契約,而已簽訂契約的僱主的則不會受惠於寬免措施。但入境處聲稱,已於半年前預繳的征款將不會獲得歸還。此聲明造成了外傭們的疑惑和混亂。南華早報政治版的專欄作家楊健興在社論中寫道:這個寬免措施是一個“被巧妙的裝飾成寬免措施的開始,其實是企圖一舉提高政府的民望的手段”("gimmick dressed up as an economic relief initiative, designed to boost the administration's popularity."),讓曾蔭權在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時好向人們交代政府有“派糖”,以挽回政府近數月來偏低的民望。
外傭組織的代表則表示當政府宣布要徵收此征款的時候,給外傭們的指引不清晰,也沒有說明徵收時限。而僱主們推遲簽訂契約或延遲外傭契約生效日期,導致部分外傭陷入無業狀態。外傭們抗議此征款的詳情不清晰,同時也要求增加他們的最低工資到港幣4,000元。 而由於已簽訂契約的僱主的則不會受惠於寬免措施,引發大量的僱主終止其與傭工的契約,然後再於寬免措施生效後重新聘用他們。在7月20日,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宣布寬免措施的生效日期將提前1個月,入境處也宣布暫時放寬外傭被解僱後14天的重新找工作限期。
行政會議於7月30日宣布,受惠於是次寬免措施的範圍是從2008年8月1日到2010年7月31日期間簽訂的契約。而政府在被廣泛批評後表示,若經入境事務處處長的特別批准,在寬免措施的生效日期前遭解僱的女傭將不須離開香港,同時僱主也將受惠於為期兩年的新契約的寬免措施。政府也承認,有些僱主可能會受益於寬免措施長達4年(即例如在寬免措施生效的最後一天才簽訂新的契約)。 政府公開這種鑽法律漏洞的方法有可能使政府的庫房受益預算失準,故政府又再次被各報社的編輯在社論里痛罵。南華早報其中的一篇社論中說:“這個征款從一開始就是一個鬧劇(Farcical)”。 史提芬·瓦因斯(Stephen Vines)更寫道:“此次暫停徵收外傭稅風波……為香港政府一向的無能和傲慢自大提供了最佳的例子(The plan for a two-year suspension of the levy... provides an almost perfect example of government dysfunction and arrogance.)”,而前香港電台名嘴鄭經翰則稱此次風波“暴露了咱們政府官僚主義的最壞一面”。其中一位記者更批評說高官們都是生活在脫離現實生活的象牙塔,又稱若果政府肯歸還半年前預繳的征款,事情就不會鬧得那么大。香港人權監察一直以來都在爭取取消此筆征款,因為它是對外傭的歧視;並認為未經深思熟慮的征款決定,對入境處及僱主帶來了諸多困惑與不便。
風波的結果
在2008年8月1日早上,入境處向外傭和外傭中介人們批出了2180個容許外傭在港工作的許可,並收集了外傭們的簽證和來港工作申請表,然後開始著手處理那些已遞交的申請表。為了應付人潮,入境處的辦事處在該天比原定時間提早了一個小時開始辦公,員工們也需要加班工作,以確保2180個申請在該天能夠全數被處理。[38] 同樣的,菲律賓駐港總領事館也為了應付大量的工作而聘請臨時工。 有中文報章出版了文章計算每戶有聘請外傭的家庭最高能夠受惠於寬免措施的程度。在8月3日,有人上街抗議寬免措施的不公平和增加入境處的行政負擔。其中一名示威者表示,寬免措施只會教僱主如何去利用法律漏洞。
在入境處位於油麻地的西九龍辦事處,單單是在8月份,職員們便要處理比平時多了5000個的7400個重簽契約工作。儘管在入境處的五個分支辦事處均設有網上預訂櫃位服務,但由於入境處限制了每天的申請名額,所以造成了人們日以繼夜的輪候。而有人則趁機非法的出售位於油麻地辦事處的輪候位置圖利,有些輪候位置甚至已經被炒賣到了120港元之高。
立法會辯論
經行政會議的成員一致要求後,政府在立法會動議終止徵收此征款的修正案。面對社會各界均要求暫停徵收征款的訴求,政府的立場卻一直非常堅硬。張建宗表示,若果現在停止徵收征款,那么現在徵收征款剩下的5億港元只足夠支撐雇員再培訓局4到5年的需求。
葉劉淑儀在立法會開展了爭取廢除雇員再培訓征款的運動。政府則強硬表態會阻止廢除雇員再培訓征款,因為這違反了議員規則的31(1)條:議員不可以提出一些通過後會影響政府稅收的修正案。 而葉氏則反駁說政府與在2005年高等法院駁回司法覆核所說的“此征款不是一個稅項”的立場不一致。政府則暗示廢除雇員再培訓征款會違反基本法的第74條, 並揚言會請求人大釋法。立法會議員和時事評論員則批評這是一個“核彈”。一個香港大學的教授更說,“政府完全用了不適合的方法去化解今次的爭論,並嚴重干預了香港的司法自由”。
在議員的壓力下,政府透過行政會議宣布,會把寬免措施延長到5年。由民建聯爭取寬免措施延長到5年的修正案是2008年少數數個以雇員再培訓條例為對象的修正案,並會適用於2008年8月1日到2013年7月31日期間所簽訂的僱傭契約。
其它爭議
外傭和他們的支持者,包括一些激進主義分子跟外傭們的僱主,都會定期舉辦一些遊行示威以表達他們對香港政府的不公平對待的不滿。他們普遍是不滿政府的不公平對待、最低工資的制定以及契約結束後兩個星期的留港限制。香港人權監察表示,外傭們需要面對政府和僱主兩方面的歧視。
入境條例
政府要求外傭必須在契約完結後兩個星期內找到新僱主並簽約,否則就要離開香港。香港人權監察聲稱這是對大部分均為東南亞人士的外籍家庭傭工的歧視,因為此限制並不適用於其他類型外國勞工。此限制已曾被兩個聯合國的委員會譴責: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委員會和經濟、社會及文化委員會。
在入境條例之下,若一名外籍人士在港連續地一般定居了7年,將有資格申請成為永久性居民。不過,一般定居的定義並不包括以外籍家庭傭工身份定居在香港的人士。因此,縱使一位外籍家庭傭工在港連續地定居了7年,政府也能拒絕承認他們享受永久性居民各種權利的資格,包括投票的權利。
不過來香港打工的外傭早在辦理傭工簽證時已作出“無意不返回原居地”及“契約完結後離開香港”的承諾。在香港入境事務處的“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格”上,傭工本人須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承諾“本人並無任何原因不能返回原居地,而本人亦無意於完成或終止上述僱傭契約後不返回原居地”及“本人將於完成僱傭契約或終止僱傭契約後的兩星期內離開香港”。
2010年底,香港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協助3個菲律賓家庭入稟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入境條例》對於在香港連續工作滿7年的外傭不能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限制,其中首宗案件於2011年8月22日開審。香港的公民黨被一些評論指責是事件的“幕後黑手”。
2011年9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就上述首宗司法覆核宣判,法官林文瀚裁定《入境條例》限制外傭申請居港權的條文違反基本法。
僱主們的苛待
外傭有機會被被驅逐出境將有機會防止外傭們向勞工處報告他們被僱主剝奪權利和遭受不公平對待,而被解僱後兩個星期的時間易未必足夠他們重新受聘。由於輪候在勞資審裁處審訊的期間外傭們不允許去工作,而且輪候期有可能長達半年到一年(最高紀錄曾長達15個月),迫使不少外傭放棄索償。香港人權監察聲稱在他們曾經約見的高達2,500名被僱主虐待的外傭中,最少四分之一的外傭表示僱主曾經違約,包括不支付達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不允許他們在公眾假期放假。同時,也有超過四分之一的外傭表示曾遭到僱主的肢體和言語暴力對待,其中更包括對外傭身體造成永久傷害的性虐待。香港明愛表示,他們所設立的外傭社會服務求助熱線曾經收到超過4000名外傭的求助,當中53人已經獲得資助以留港索償。
菲律賓政策
來自菲律賓的外傭也不止一次發起遊行抗議其政府的政策。例如在1982年,外傭們就曾經發起遊行抗議由費迪南德·馬科斯提出的第857項行政指令(Executive Order No. 857),因為其規定外傭們必須把工資的50%到70%透過官方途徑匯回菲律賓。
最近的一次是在2007年2月,菲籍外傭們發起遊行去抗議菲律賓政府強制要求外傭們參加一個每位外傭需要付款10,000到15,000菲律賓披索(即215到350美元)的“能力訓練及評估計畫”(Competency Training and Assessment Program),但一般外傭的月薪卻只不過是450到500美元。菲律賓勞工與就業部則辯稱這只是為了保護海外的菲律賓勞工免受僱主的虐待。
最低工資條例
2011年5月生效的《最低工資條例》(香港法例第608章)第7條已列明該條例不適用於免費居於工作住所的家庭傭工。可是外傭組織“
亞洲外傭協調機構”已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爭取外傭也可享有每小時28
港元(2011年)的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