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港權爭議指在香港連續工作滿七年(假設忽略政府規定每次契約完結後需離開香港的短暫期間)的外籍家庭傭工,是否可以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而擁有資格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爭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傭居港權爭議
- 焦點:通常居住
- 導火索:2011年的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案
背景,案件原告,相關事件,四大關卡論,爭議焦點,最低工資疑慮,
背景
2010年12月,3名外傭經法律援助署聘任彭思帝理律師行為代表,以香港資深大律師李志喜為首,協助3個菲律賓外傭及家庭入稟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對於在香港連續工作滿7年的外籍家庭傭工不能因此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限制,認為該條文牴觸《基本法》第24條列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定義之一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條文。其中一宗案件於2011年8月22日開審。有報導指特區政府內部在開審前已估計政府有8成機會敗訴。
根據《入境條例》第2條(4)(a),在任何期間內,非法入境者、違反任何逗留條件者、難民、被羈留者、政府輸入雇員計畫下受僱為外來的契約工人、受僱為外來家庭傭工、領館人員、香港駐軍及以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分而留在香港者,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來香港打工的外傭早在辦理傭工簽證時已作出“無意不返回原居地”及“契約完結後離開香港”的承諾。在香港入境事務處的“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格”上,傭工本人須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承諾“本人並無任何原因不能返回原居地,而本人亦無意於完成或終止上述僱傭契約後不返回原居地”及“本人將於完成僱傭契約或終止僱傭契約後的兩星期內離開香港”。
案件原告
首宗訴訟的原告Evangeline Banao Vallejos在1986年來香港當家庭傭工,2010年申請法律援助提出司法覆核。有報導指如果她取得居港權,就可以申請她的丈夫、5個子女及9個孫兒共15人來香港定居。
相關事件
2011年的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案引起香港社會廣泛關注,因為如果外傭一方勝訴並成為案例,有可能引致數以十萬計的外傭及其家人取得永久居港權,動搖香港當前的外傭政策,甚至改變香港的人口結構。如果特區政府最終敗訴後不採取“截龍”措施限制外傭連續工作年期,符合資格取得居港權的外傭人數會不斷增加。
2013年3月25日,香港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駁回外傭抗訴,宣判外傭爭取居港權敗訴。判詞認為外傭在港居留性質不符合基本法第24(2)(4)條有關“通常居住”的定義,即便在港居住滿七年,仍舊不能獲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這一終審判決,使為時兩年多的外傭居港權爭議畫上了句號。
四大關卡論
公民黨黨魁梁家傑在2011年8月13日稱現行的《入境條例》已設有審核居港權申請人的“四大關卡”,可以排除外傭取得永久居港權。
所謂的“四大關卡”,指《入境條例》附表1規定入境事務處可要求非中國籍的永久居港權申請人提供以下四項資料:
- 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 其家庭的主要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 他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維持他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 他是否已按照法律繳稅。
梁家傑認為即使外傭在司法覆核勝訴,絕大多數外傭也會因為不符合該四個條件而不會獲得永久居港權。梁家傑在一封公開信中指《入境條例》附表條件“包括有否在港納稅、有否在港持有物業、家庭成員是否在港等等”。自由黨主席劉健儀認為梁家傑所說的“四大關卡”與《入境條例》附表原文不符,批評梁家傑“偷換概念,指鹿為馬”及誤導市民。香港《文匯報》有評論批評梁家傑“故意以假資訊來誤導市民,令市民誤以為影響不大而掉以輕心,甚至原諒公民黨的賣港惡行”。
2011年9月30日的法院判詞指出,雖然《入境條例》規定居港權申請人在申請時需要提供其主要家人是否在香港、申請人是否有足夠收入維持生活等資料,然而《入境條例》該段條文需以終審法院先前對《基本法》第24(2)(4)條的詮釋解讀,因此即使居港權申請人的家人不在香港,或是該申請人沒有足夠收入維持生活,也不意味其申請必然不成功。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鑒林批評公民黨的“外傭申請居港權仍有四大關卡”論是“意圖引開視線、誤導公眾”。
爭議焦點
爭議焦點在於“通常居住“。對《入境條例》的司法覆核相當於香港的“違憲審查”。作為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的唯一憲制性檔案,在香港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根據“一國兩制”的精神,基本法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了同基本法相牴觸的條文外,均予以保留。由於基本法於1990年頒布,在制定以及頒布基本法之前沒有發現並廢除的與基本法相牴觸的條文,仍可以在基本法頒布後,通過司法覆核的方式提出質疑。一旦法院判決質疑成立,則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被質疑法律條文失效。此次香港外傭居港權爭議案件就是基於此歷史與制度背景。如果法院判決外傭提出的質疑成立,則《入境條例》相關條款會因與基本法衝突而失效,那么連續在港居住滿七年的外傭便可根據基本法第24條(2)(4)獲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基本法第24條(2)(4)對香港“永久居民”的定義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而《入境條例》第2條(4)(a)規定,任何期間內,受僱為外來家庭傭工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提請司法覆核的外傭認為《入境條例》第2條(4)(a)與基本法第24條(2)(4)相牴觸,應被廢除。基本法規定通常居於香港滿七年的外籍人士才可獲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而《入境條例》將外傭排除在“通常居於香港”的定義之外,因此,爭議的焦點在如何界定基本法中的“通常居住”。
最低工資疑慮
有外傭僱主擔心,如果外傭取得居港權,會得到與本地人相同的法定最低工資保障,薪金會大升,僱主為了減少負擔,就會被迫解僱有居港權的外傭。不過《最低工資條例》(香港法例第608章)第7條已列明該條例不適用於免費居於工作住所的家庭傭工。可是外傭組織“亞洲外傭協調機構”已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爭取外傭也可享有每小時28港元(2011年)的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