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

香港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是證監會為規範單位信託基金及互惠基金業務制定的非法定守則。最初於1978年7月3日公布,後於1991年進行了修訂。該守則旨在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其主要內容是: ①基金投資公司必須具備不少於100萬港元的發行股本及儲備,其管理階層的專業水平需滿足證監當局的要求; ②在香港註冊的基金投資管理公司,其董事必須註冊為投資顧問。

③在香港以外註冊的基金投資管理公司,必須委派一名香港代理人,處理該基金在香港的事務; ④單位信託基金的資產,必須託管於獨立的第三者,如企業信託人; ⑤信託契約的條文必須符合本守則; ⑥向公眾推出的派發的說明書和銷售宣傳廣告必須事先獲證監當局批准。該守則還對資產託管人的責任與權力範圍、管理公司及會計師的責任、基金的投資範圍及限制、香港代理人公司的責任、範圍等事項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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