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展商標代理業務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商標字[2004]第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展商標代理業務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展商標代理業務暫行辦法
- 工商標字 :第192號
- 頒布時間: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發行時間: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