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評定檢察官等級若干具體問題解答

首次評定檢察官等級若干具體問題解答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99年01月06日發布,自1999年01月0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首次評定檢察官等級若干具體問題解答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1999年01月06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1月06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檢察綜合規定
  一、“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及其派出人民檢察院”具體是指哪些?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是指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派出人民檢察院是指:省級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及其下屬鐵路運輸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林區分院及其下屬林區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農墾分院及其下屬農墾區人民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及其下屬分院和墾區人民檢察院;其他由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設定的派出人民檢察院。
二、1995年7月1日至首次評定檢察官等級工作開始之前,己經離、退休的檢察官如何評定檢察官等級?
可以根據檢察官的等級的評定標準和審批程式,按照其離、退休前所任檢察官職務及行政職級確定檢察官等級。計算任行政職級時間和工作年限截止到其批准離、退休時間。並在《評定檢察官等級審批表》備註欄中註明其離、退休時間。
對1995年7月1日首次評定檢察官等級工作開始之前,因換屆或領導班子調整,被免除檢察官職務,安排到各級人大常委會和政協機關任職,現仍占用檢察機關編制的人員以及因接近離、退休年齡被免除檢察官職務的人員,參照上述辦法確定檢察官等級。
1995年6月30日以前己被免除檢察官職務但尚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不能確定檢察官等級。
三、檢察官兼任司法警察職務並被授予警銜的,如何評定檢察官等級?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質、職責不同,檢察官不得兼任司法警察職務。現任司法警察職務並被授予警銜的,不評定檢察管等級。
四、正在掛職鍛鍊或帶職脫產接受黨校、檢察官學院及其他培訓機構培訓的檢察官如何評定檢察官等級?
由原所在單位按照其原任檢察官職務及行政職級評定檢察官等級。
五、援藏人員如何評定檢察官等級?
由原所在單位按照其現任檢察官職務及行政職級評定檢察管等級。
六、1998年11月1日以後至這次評定檢察官等級工作結束前,任命的檢察官職務或者晉升的行政職級能否作為這次評定檢察官等級的依據?
全國檢察機關首次評定檢察官等級計算行政職級任職時間和工作年限截止至1998年10月31日,1998年11月1日以後任命的檢察官職務及晉升的行政職級不能作為這次評定檢察官等級的依據。
七、屬於評定檢察管等級範圍內的檢察官,行政職級未達到勞人薪〔1998〕5號檔案規定的最低職級,在這次評定檢察官等級工作結束前確定了相應的行政職級的,能否參加這次評定檢察官等級,其行政職級任職時間如何計算?
可以參加這次評定檢察官等級。其行政職級任職時間按幹部主管部門正式確定其行政職級任職時間計算。
八、年度考核中暫緩確定等次,給予3至6個月考驗期的檢察官,如何評定檢察官等級?
應暫緩評定檢察官等級,待考驗期滿確定等次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確定為稱職的,可以評定檢察官等級,檢察官等級的起算時間為批准評定檢察官等級的時間,計算任職時間和工作年限仍按首次評定檢察官等級的規定執行。確定為不稱職的,應按有關規定免去現任職務並降低行政職級,其中仍繼續擔任檢察官職務的,可按降低後的檢察官職務和行政職級評定檢察官等級,檢察官等級的起算時間、計算行政職級任職時間和工作年限截止時間均為現任檢察官職務和行政職級的任職時間;免除檢察官職務的,不評定檢察官等級。
九、檢察官因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的,如何評定檢察官等級?
在立案審查期間暫不評定檢察官等級,待審查結束做出處理決定後,屬於評定檢察官等級範圍的,可以評定檢察官等級。其中,未給予處分的,檢察官等級的起算時間可以從1998年11月1日算起;給予處分的,檢察官等級的起算時間,從批准評定等級之日算起,計算任職時間和工作年限仍按首次評定檢察官等級的規定執行。
十、1998年11月1日至這次評定檢察官等級工作結束前,被降低檢察官職務或者行政職級的,如何評定檢察官等級?
應按降低後的檢察官職務及行政職級評定檢察官等級。原任行政職級任職時間可以與降低後的行政職級任職時間合併計算。
十一、檢察官在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和組織清理中,被決定下崗、待崗的,如何評定檢察官等級?
應當暫緩評定檢察官等級,待其重新確定工作崗位後,根據其所任檢察官職務及行政職級評定檢察官等級。其中在這次評定檢察官等級工作結束前重新上崗工作的,可以參加這次評定檢察官等級。
十二、降低行政職級的檢察官,在1998年10月31日前又重新任原行政職級的,其行政職級任職時間如何計算?
行政職級任職時間是指連續擔任同一行政職級的職務的時間。降低行政職級後又重新任原行政職級的,其行政職級任職時間應按目前所任行政職級任職時間計算。降低行政職級以前的行政職級任職時間不能與目前所任行政職級任職時間合併計算。
十三、現任檢察官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如何評定檢察官等級?
現任檢察官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均應按照現任檢察官職務及現行政職級評定檢察官等級。現行政職級低於或相當於其在軍隊擔任的最後職務的,現行政職級任職時間可以與其在軍隊擔任相同職務的任職時間合併計算。對軍隊幹部轉業後有一段時間未確定行政職級的,凡屬於組織的原因,其未確定行政職級的時間可以計入現任行政職級任職時間;凡屬於個人原因,如不服從組織分配、病休等,不能計入現任行政職級任職時間。
十四、如何理解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部門領導職務”?
部門領導職務,是指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經編制部門核准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經編制部門批准在政治部、反貪局內設立的與其他內設機構平級的部門的領導職務,可以按照部門領導職務對待;現任政治部副主任、反貪局副局長的檢察員,其行政職級與其他內設機構領導正職平級的,可以按部門領導正職對待。
十五、縣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和現任部門領導職務的檢察員,現行政職級為股級(科員級)的,如何評定檢察官等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縣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編制等級為四級高級檢察官至二級檢察官,因此,縣級人民檢察院股級的檢察委員會委員,在首次評定檢察官等級時,可以評定為二級檢察官;現任縣級人民檢察院部門領導正職的股級檢察員,首次評定檢察官等級時,可以評定為二級檢察官;現任縣級人民檢察院部門領導副職的股級檢察員,不具備評定二級檢察官條件的,首次評定檢察官等級時,可以評定為三級檢察官。
十六、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派出檢察院的檢察官如何評定檢察官等級?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派出檢察院,按照其行使的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和幹部配備規格,分別執行地市級或縣級人民檢察院評定檢察官等級的標準。
十七、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的自費生、走讀生,現任檢察官職務的,其學習時間可否計入工作年限?
在首次評定檢察官等級時可以計入工作年限,但不計算為工齡。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班畢業後參加工作的大專畢業生,也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十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肄業、結業生,現任檢察官職務的,其在校學習時間可否計入工作年限?
如屬於組織選拔提前參加工作的肄業生,在首次評定檢察官等級時可以按照在校實際學習時間計入工作年限。因其他情況肄業、結業的,其在校學習時間不能計入工作年限。
十九、在西藏等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檢察官,在評定檢察官等級時,其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應按實有工作年限計算。
二十、檢察官要求更改參加工作時間的,如何處理?
參加工作時間應以幹部檔案記載為準。檢察官要求更改參加工作時間的,在這次評定檢察官等級中不予查證、更改。個別確需查證、更改的,可以在評定檢察官等級工作結束後再按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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