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杭區建設工程渣土管理辦法
- 發布:區城管執法局
- 地區:餘杭區
- 發布時間: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基本信息,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轉發《餘杭區建設工程渣土管理辦法》的通知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 2010-6-9 |
實施日期:2010-6-9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 |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渣土的管理,切實維護全區渣土運輸管理秩序,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遏制違法運輸和傾倒工程渣土行為,實現我區建設工程渣土運輸的有序管理和無害化處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建設工程渣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區城市化管理範圍內產生、運輸、處置、消納建設工程渣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渣土(以下簡稱工程渣土),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余泥、泥漿、建築垃圾。
第四條
本區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一)全區按屬地管理模式,設立工程渣土審批受理點。臨平城區受理點設在區市容環衛監管中心;其餘受理點分別設在各鎮鄉、街道、開發區城管服務中心或村鎮建設辦。各受理點負責本區域範圍內渣土消納場地設定登記和工程渣土處置證(準運證副證)的審批受理和證件發放。
(二)區城管辦負責全區工程渣土管理工作,負責對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負責對各受理點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考核;負責全區工程渣土審批管理的有關行政審批許可文書的印製;統一受理和發放工程渣土準運證(正證),並定期登報公示。
(三)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工程渣土管理工作,落實具體舉措,建立防控機制,做好相應的宣傳、勸導、制止和監管工作;對本轄區內設定渣土消納場地出具意見,並負責對已設立的工程渣土消納場地進行監督管理。
(四)區建設局(規劃分局)負責全區施工單位及建築工地的監管工作,及時將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情況抄報區城管辦;根據區城管執法局的抄告,對多次違反工程渣土管理規定的施工單位做出處理。
(五)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負責做好對從事工程渣土準運車輛密閉化改裝及管理工作;負責對工程渣土運輸路線審批管理;負責對工程渣土運輸車輛超速、超載的查處。
(六)區交通、國土、安監、環保、林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一)全區按屬地管理模式,設立工程渣土審批受理點。臨平城區受理點設在區市容環衛監管中心;其餘受理點分別設在各鎮鄉、街道、開發區城管服務中心或村鎮建設辦。各受理點負責本區域範圍內渣土消納場地設定登記和工程渣土處置證(準運證副證)的審批受理和證件發放。
(二)區城管辦負責全區工程渣土管理工作,負責對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負責對各受理點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考核;負責全區工程渣土審批管理的有關行政審批許可文書的印製;統一受理和發放工程渣土準運證(正證),並定期登報公示。
(三)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工程渣土管理工作,落實具體舉措,建立防控機制,做好相應的宣傳、勸導、制止和監管工作;對本轄區內設定渣土消納場地出具意見,並負責對已設立的工程渣土消納場地進行監督管理。
(四)區建設局(規劃分局)負責全區施工單位及建築工地的監管工作,及時將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情況抄報區城管辦;根據區城管執法局的抄告,對多次違反工程渣土管理規定的施工單位做出處理。
(五)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負責做好對從事工程渣土準運車輛密閉化改裝及管理工作;負責對工程渣土運輸路線審批管理;負責對工程渣土運輸車輛超速、超載的查處。
(六)區交通、國土、安監、環保、林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區工程渣土管理包括渣土消納場地管理、建設單位的渣土處置管理和渣土運輸車輛(船)的管理。車輛(船)須同時取得工程渣土準運證(正證)和工程渣土處置證(準運證副證)方可從事渣土運輸。
第六條
工程渣土消納場地包括工程渣土專用消納場地、臨時消納場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工程渣土的建設工地。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建設和管理需要,將工程渣土專用或臨時消納場地建設納入轄區建設規劃。
工程渣土專用消納場地的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符合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標準。
在學校、醫院、幼稚園、居民區、商業中心等人口集中區域附近,以及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禁止設定工程渣土臨時消納場地。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建設和管理需要,將工程渣土專用或臨時消納場地建設納入轄區建設規劃。
工程渣土專用消納場地的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符合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標準。
在學校、醫院、幼稚園、居民區、商業中心等人口集中區域附近,以及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禁止設定工程渣土臨時消納場地。
第七條
工程渣土的消納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有償服務。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支持和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工程渣土專用消納場地。支持和鼓勵使用工程渣土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八條
第九條
申領建設工程渣土準運證(正證)的程式及規定
(一)申報對象:在餘杭區城市化管理範圍內從事工程渣土運輸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二)申報條件: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按照《自卸車密閉化廂蓋側開閉系統技術要求規範》安裝密閉化裝置。
(三)申報需提交資料:
1.車輛(船)申報登記表(1份);
2.車輛達到密閉運輸的證明資料或照片(前後各一張,照片顯示的日期應在申領一個月內);
3.車(船)屬單位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1份);屬個人的,提供所有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
4.車輛(船)行駛證(複印件1份);
5.道路(港航)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1份);
以上要求提供複印件的,辦理時應提供原件核對。
(四)審批程式:
1.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給予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事項受理單”,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2.申請人須將所屬車輛集中停放,由受理部門工作人員對車輛密閉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3.自受理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發證的,製作工程渣土準運證(正證)和行政許可批准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不同意發證的,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
(五)受理視窗:區市容環境衛生監管中心。
(六)工程渣土準運證發證情況,應及時在政府入口網站上進行公開。
(一)申報對象:在餘杭區城市化管理範圍內從事工程渣土運輸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二)申報條件: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按照《自卸車密閉化廂蓋側開閉系統技術要求規範》安裝密閉化裝置。
(三)申報需提交資料:
1.車輛(船)申報登記表(1份);
2.車輛達到密閉運輸的證明資料或照片(前後各一張,照片顯示的日期應在申領一個月內);
3.車(船)屬單位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1份);屬個人的,提供所有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
4.車輛(船)行駛證(複印件1份);
5.道路(港航)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1份);
以上要求提供複印件的,辦理時應提供原件核對。
(四)審批程式:
1.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給予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事項受理單”,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2.申請人須將所屬車輛集中停放,由受理部門工作人員對車輛密閉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3.自受理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發證的,製作工程渣土準運證(正證)和行政許可批准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不同意發證的,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
(五)受理視窗:區市容環境衛生監管中心。
(六)工程渣土準運證發證情況,應及時在政府入口網站上進行公開。
第十條
申領工程渣土處置證(準運證副證)的程式及規定。
(一)申報對象:餘杭區城市化管理範圍內新開工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委託施工單位辦理工程渣土處置手續的,施工單位應當提供雙方簽定的委託協定和建設工程承包契約。
(二)申報條件:
建設工地出入口的道路硬化長度不少於5米;工地出入口內應配備沖洗設施,並設定排水溝和集水井,防止污水外溢和車帶泥運行污染路面;運輸工程渣土的車輛(船)應取得工程渣土準運證(正證)。
(三)申報需提交資料:
1.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
2.申請報告(1份)(包括工程渣土運輸時間、路線和處置場地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契約、處置場地證明);
3.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1份);
4.計算工程渣土處置量的有關圖紙(《工程設計總說明》、《總平面圖》、《樁圖》或《基坑圖》);
5.工程渣土準運證(正證複印件1份);
以上要求提供複印件的,辦理時應提供原件核對。
(四)審批程式:
1.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給予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登記表”,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2.對申報的場地進行現場勘察,檢查工地出入口沖洗設施設定情況,審核施工圖紙,計算工程渣土處置量,核對申請人申請報告說明的處置量(數據);
3.自受理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發證的,製作工程渣土處置證(準運證副證),並送達申請人;不同意發證的,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
(五)受理視窗:所在轄區受理點。
(六)涉及多個鎮鄉、街道的道路工程需申領工程渣土處置證(準運證副證)的,由區城管辦統一辦理,並及時抄告相關鎮鄉、街道。
(一)申報對象:餘杭區城市化管理範圍內新開工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委託施工單位辦理工程渣土處置手續的,施工單位應當提供雙方簽定的委託協定和建設工程承包契約。
(二)申報條件:
建設工地出入口的道路硬化長度不少於5米;工地出入口內應配備沖洗設施,並設定排水溝和集水井,防止污水外溢和車帶泥運行污染路面;運輸工程渣土的車輛(船)應取得工程渣土準運證(正證)。
(三)申報需提交資料:
1.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
2.申請報告(1份)(包括工程渣土運輸時間、路線和處置場地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契約、處置場地證明);
3.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1份);
4.計算工程渣土處置量的有關圖紙(《工程設計總說明》、《總平面圖》、《樁圖》或《基坑圖》);
5.工程渣土準運證(正證複印件1份);
以上要求提供複印件的,辦理時應提供原件核對。
(四)審批程式:
1.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給予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登記表”,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2.對申報的場地進行現場勘察,檢查工地出入口沖洗設施設定情況,審核施工圖紙,計算工程渣土處置量,核對申請人申請報告說明的處置量(數據);
3.自受理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發證的,製作工程渣土處置證(準運證副證),並送達申請人;不同意發證的,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
(五)受理視窗:所在轄區受理點。
(六)涉及多個鎮鄉、街道的道路工程需申領工程渣土處置證(準運證副證)的,由區城管辦統一辦理,並及時抄告相關鎮鄉、街道。
第十一條
工程渣土消納場地設定登記的程式及規定:
(一)申報對象:全區城市化管理範圍內需設定工程渣土消納場地的經營單位或需回填工程渣土的施工單位。
(二)申報條件:
消納場地周圍應當設定不低於2.1米的遮擋圍牆,出入口5米範圍內的道路應當實施硬化,設定防止揚塵、污水外溢、帶泥運行等設施;專用消納場地還應當配備排水設施、機械設備及照明設施。
(三)申報需提交資料:
1.申請報告(1份);
2.法定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身份證明檔案(1份);
3.場地權屬證明檔案(複印件1份);
4.場地地理位置圖、進場路線圖、場地平面圖、計算場地容量的有關圖紙;
以上要求提供複印件的,辦理時應提供原件核對。
(四)審批程式:
1.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給予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登記表”,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2.對申報的場地進行現場勘察,審查場地的地理位置、設定條件、場地容量等;
3.自受理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備案登記的,填寫消納場地登記證明文書,並送達申請人;不同意備案登記的,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
(五)受理視窗:所在轄區受理點。
(六)工程渣土消納場地無法繼續使用時,相關單位應在停用前的10個工作日內報各審批受理點備案;遇特殊情況需暫時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報告。
(一)申報對象:全區城市化管理範圍內需設定工程渣土消納場地的經營單位或需回填工程渣土的施工單位。
(二)申報條件:
消納場地周圍應當設定不低於2.1米的遮擋圍牆,出入口5米範圍內的道路應當實施硬化,設定防止揚塵、污水外溢、帶泥運行等設施;專用消納場地還應當配備排水設施、機械設備及照明設施。
(三)申報需提交資料:
1.申請報告(1份);
2.法定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身份證明檔案(1份);
3.場地權屬證明檔案(複印件1份);
4.場地地理位置圖、進場路線圖、場地平面圖、計算場地容量的有關圖紙;
以上要求提供複印件的,辦理時應提供原件核對。
(四)審批程式:
1.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給予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登記表”,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2.對申報的場地進行現場勘察,審查場地的地理位置、設定條件、場地容量等;
3.自受理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備案登記的,填寫消納場地登記證明文書,並送達申請人;不同意備案登記的,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
(五)受理視窗:所在轄區受理點。
(六)工程渣土消納場地無法繼續使用時,相關單位應在停用前的10個工作日內報各審批受理點備案;遇特殊情況需暫時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
各受理點應嚴格規範審批,提高審批效率,方便相對人辦理相關手續,並將審批情況每月報區城管辦備案。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第十五
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辦法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