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決定
經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3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杭州市建設工程渣土管理辦法》(2003年8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公布,根據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1.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工程渣土處置場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在處置工程渣土前,應當到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法人證明檔案、場地權屬證明檔案以及計算處置容量的圖紙資料等有關材料。”
2.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工程渣土處置場地無法繼續使用時,其經營管理單位應在停止處置前的10個工作日內報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遇特殊情況需暫時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報告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3件市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辦法全文
杭州市建設工程渣土管理辦法
(2003年8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公布,根據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渣土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市區範圍內(不含蕭山、餘杭區)產生、運輸、傾倒、處置建設工程渣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渣土(以下簡稱工程渣土),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鋪設或拆除、修繕、裝修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 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杭州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建設、環保、土地、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渣土處置場地包括工程渣土專用處置場地、臨時處置場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工程渣土的建設工地。
工程渣土專用處置場地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工程渣土專用處置場地的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符合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標準。
在學校、醫院、幼稚園、居民區、商業中心等人口集中區域附近,以及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禁止設定工程渣土臨時處置場地。
第六條 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支持和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工程渣土專用處置場地。
支持和鼓勵使用工程渣土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七條 產生工程渣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處置工程渣土的義務。
工程渣土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有償服務。
第八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所在地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渣土處置手續。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渣土處置手續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工程渣土傾倒計畫及計算工程渣土傾倒量的圖紙資料;
(三)工程預算書(無工程預算的以現場核定量為依據)。
建設單位委託施工單位辦理工程渣土處置手續的,施工單位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委託協定和建設工程承包契約。
第九條 建設或施工單位可自行運輸工程渣土,也可委託專業單位或個體工商戶運輸工程渣土。
第十條 凡運輸工程渣土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運輸單位),應當到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工程渣土準運證。
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限定載重噸位和密閉化運輸的要求。
工程渣土準運證按一車一證核發,未領取準運證的車輛,不得運輸工程渣土;未達到密閉化運輸要求的車輛,不予核發工程渣土準運證。
工程渣土準運證不得出借、轉讓、塗改和偽造。
第十一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已領取工程渣土準運證的運輸單位以及車輛號牌,每半年登報公示一次。
第十二條 運輸工程渣土的車輛駛離建設工地前,應在建設工地圍護內沖洗乾淨,保持車輛整潔後方可上路行駛。
第十三條 運輸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工程渣土準運證,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車輛應當適量裝載、密閉化運輸,不得沿路泄漏、遺撒。
第十四條 工程渣土處置場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在處置工程渣土前,應當到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法人證明檔案、場地權屬證明檔案以及計算處置容量的圖紙資料等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已登記的工程渣土處置場地予以登報公示。
第十六條 工程渣土處置場地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場地管理制度。
工程渣土處置場地不得混合處置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在處置工程渣土時,應採取有效措施,對入場的工程渣土及時平整,保持環境整潔。
工程渣土專用處置場地、臨時處置場地周圍應當設定不低於2.1米的遮擋圍牆,出入口5米範圍內的道路應當實施硬化,設定防止揚塵、防止污水外溢等設施。專用處置場地還應當具有完備的排水設施,保證施工現場道路通暢、場地平整,並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
第十七條 工程渣土處置場地無法繼續使用時,其經營管理單位應在停止處置前的10個工作日內報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遇特殊情況需暫時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報告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運輸單位應當選擇經登記公示的處置場地傾倒工程渣土,並將選擇情況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運輸單位傾倒工程渣土後,應當取得處置場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出具的回執,並交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運輸單位傾倒工程渣土的情況應定期檢查。
第二十條 禁止在處置場地以外傾倒工程渣土。禁止在處置場地將工程渣土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傾倒。
第二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集中辦理制度,規範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對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補辦手續,賠償損失,並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辦理工程渣土處置手續擅自開工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無工程渣土準運證、偽造工程渣土準運證運輸工程渣土,或者運輸工程渣土與工程渣土準運證要求不符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出借、轉讓、塗改工程渣土準運證的,處以2000元罰款;
(四)運輸車輛未沖洗乾淨,駛離建設工地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運輸車輛未實行密閉化運輸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非登記公示或者非選擇的處置場地傾倒工程渣土,或者在處置場地將工程渣土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傾倒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工程渣土處置場地的經營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處置的,或者未經登記擅自處置工程渣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補辦手續,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蕭山、餘杭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工程渣土管理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