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特點
品質特性
餘干芡實,花紫色,種苞狀似雞頭,外部帶刺,直徑8-13厘米,內含種子80-150粒。成熟種子球狀,灰黑色,直徑7-13毫米,種仁5-8毫米,內種皮棕紅色或暗紅色,表面有網紋。近種臍端1/4-1/3為乳白色,兩色交替處有一淡黃色暈圈;胚位於種臍處,種仁白色,質地堅硬,無明顯味覺特徵。
營養價值
餘干芡實內在品質指標:澱粉≧70%,蛋白質≧8%,水分≦13%,灰分≦1%,膳食纖維≧0.8%。
藥用價值
芡實多生於池沼湖塘淺水中,享有“水中人參”之美譽。據史料記載,芡實首見於《神農本草經》,被視為延年益壽的上品,認為其具有“補中、除暑疾、益精氣、強志、令耳目聰明”等作用。早十六世紀,明代李時珍著的《本草綱目》記載芡實能“止渴益腎,治小便不禁,遺精、白濁、帶下”。
產地環境
餘干地貌以低丘和濱湖平原為主,地勢東南高,西北低,由東南部丘陵向西北緩慢傾斜,過渡到湖濱平原;縱貫全境的信江分東西支流注入鄱陽湖,形成“四水三山二分田,一分道路和莊園”的布局;境內地勢平坦,土地肥沃,水資源豐富,氣候平和,四季明顯,雨量充沛,湖泊星羅棋布,光照充足,年平均氣溫17.8℃,平均日照時數1872小時,無霜期256天,平均降水量為1586.4毫米。獨特的自然環境有利於餘干芡實的生長。
歷史淵源
餘干縣有700年的種植芡實歷史。近年來,該縣通過專題編制芡實產業發展規劃、出台扶持芡實產業發展政策等一系列措施,引導農戶擴大種植面積。
2013年4月份,開工建設餘干芡實產業園。
2018年,餘干縣開展芡實標準化生產基地普查。
生產情況
2014年,餘干縣從事芡實種植的有2000多人,種植面積超過3萬畝。餘干縣芡實產業園年產量達400萬公斤,產值可達4500萬元以上。
2016年,餘干縣芡實種植面積有10餘萬畝。餘干縣芡實產業園,年加工芡實1.5萬噸。
2017年,上饒市餘干縣餘干芡實保護規模為13334公頃,產量4.5萬噸。
2018年,餘干縣芡實種植面積高達10.5萬畝,生產乾芡實1.8萬餘噸,輻射帶動5000餘農戶從事芡實種植、採收、加工,戶均增收2萬元以上。餘干縣芡實產業園區,年加工芡實1.5萬噸,年銷售收入20億元。
產品榮譽
2018年2月12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正式批准對“餘干芡實”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地理標誌
地域保護範圍
餘干芡實的地理標誌保護的區域範圍為上饒市餘干縣所轄
康山鄉、康山墾殖場、
瑞洪鎮、大塘鄉、三塘鄉、江埠鄉、楓港鄉、九龍鎮、洪家嘴鄉、
鷺鷥港鄉、烏泥鎮、
東塘鄉、石口鎮、
信豐墾殖場總計14個鄉鎮(場)地理坐標為東經116°13′48″-116°45′06″,北緯28°28′30″-29°03′24″。
質量技術要求
(1)產地要求:應選擇地勢平坦,排灌方便,土壤疏鬆肥沃,pH值6-7,有機質含量高的池塘、水庫、溝渠及湖泊,如果是可調節水量的水田則更佳。生長適宜溫度為20℃-30℃,水深50厘米-120厘米。
(2)品種選擇:當地餘干芡實品種,選取直徑7毫米-10毫米的中等粒,且形狀近圓形,無霉變、無蟲口,無病菌危害,上一年留種的濕芡實作為種子。
(3)播種:3月中下旬至4月上旬,日平均氣溫在10℃以上即可播種。
池塘湖泊種植模式的,每年4月上旬種子萌芽之前將芡種均勻的撒播在池塘湖泊內,每667平方米用種量為7.5千克-10千克;水田種植模式的,可隨翻耕平整土地前撒播,隨基肥一起翻耕進土壤,確保芡實種子均勻地撒施在種植田內,做到稀播勻播,每平方米2-3粒種子。
(4)種植管理:在調節水量和育苗上,需要掌握“春淺、夏深、秋放”的原則,即春季水淺,苗期(4-6月)保持水位在20厘米-40厘米,使芡實幼苗能充分受到陽光照射,可提高土溫,加強光合作用,利於幼苗生長;夏季加深水位,生長結果期(6-10月)保持田間水位50厘米-120厘米,促進葉柄伸長,促進花果的發育;秋季適當放水,芡實成熟落果期(10-11月)降低水位,維持水位在50厘米左右,能促進果實成熟。堅持“預防為主,綜合防治”原則,優先採用農業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科學合理地配合使用化學方法防治病蟲害。
(5)採收與貯藏:每年11月中旬至次年3月底,當芡實全部葉片凋萎,芡實苞開裂,芡實籽粒散落水底淤泥表面時即可打撈採收。
採收的濕芡實需要太陽光晾曬約7天,使芡實米仁的水分將至15%以下方可長期貯藏。儲藏區域保持陰涼、乾燥通風、防蟲防蛀。
(6)生產記錄:餘干芡實生產全過程已建立檔案,並妥善保存備查。
餘干芡實符合NY/T1405-2015 NY/T 1405-2015 綠色食品 水生蔬菜要求。
專用標誌使用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①生產經營的餘干芡實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②已取得餘干芡實生產經營資質;
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④具有餘乾芡實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餘干芡實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字使用協定,在協定中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和相關責任義務。
(2)餘干芡實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①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餘干芡實地理標誌(餘干芡實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型等);
②可以使用登記的餘干芡實地理標誌,進行產品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3)餘干芡實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②保證餘干芡實品質和信譽;
③正確規範地使用餘干芡實地理標誌。
(4)餘干芡實地理標誌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餘干芡實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偽造、冒用餘干芡實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餘干芡實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