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嬰幼兒身體健康,進一步規範母乳代用品宣傳和銷售行為,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衛生計生委、工商總局發布了《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衛生計生委、工商總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母乳代用品宣傳和銷售》。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食藥監食監一〔2013〕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
為切實保障嬰幼兒身體健康,進一步規範母乳代用品宣傳和銷售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嬰兒配方食品質量安全和標籤監管
嬰兒配方食品是重要的母乳代用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在認真抓好嬰兒配方食品特別是嬰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的基礎上,按照《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加大嬰兒配方食品標籤標識的日常檢查力度,督促嬰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依法進行標識標註,督促嬰兒配方食品經營單位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製度。嬰兒配方食品標籤標識上,套用醒目的文字標註說明母乳餵養優越性的宣傳標語,不得印有嬰兒圖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類似名詞。
嬰兒配方食品是重要的母乳代用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在認真抓好嬰兒配方食品特別是嬰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的基礎上,按照《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加大嬰兒配方食品標籤標識的日常檢查力度,督促嬰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依法進行標識標註,督促嬰兒配方食品經營單位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製度。嬰兒配方食品標籤標識上,套用醒目的文字標註說明母乳餵養優越性的宣傳標語,不得印有嬰兒圖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類似名詞。
二、嚴禁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宣傳和銷售母乳代用品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的監督管理,加強醫德醫風建設,鞏固愛嬰醫院成果,大力推進母乳餵養,維護兒童健康。如有需要,醫院應從零售渠道購買母乳代用品,並保留購物小票和發票。嚴禁醫療機構接受母乳代用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饋贈和贊助,不得收取回扣、獲取利益。嚴禁母乳代用品生產經營單位在醫療機構做各種形式的推銷宣傳。嚴禁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向孕婦及其家庭宣傳、推銷母乳代用品。母乳是嬰幼兒的最佳營養來源,母乳餵養是確保嬰幼兒健康最為有效方式之一。積極倡導、促進母乳餵養,實行“早接觸、早開奶、早吸吮”,為孕產婦及其家庭提供母乳餵養的必要幫助與指導 。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的監督管理,加強醫德醫風建設,鞏固愛嬰醫院成果,大力推進母乳餵養,維護兒童健康。如有需要,醫院應從零售渠道購買母乳代用品,並保留購物小票和發票。嚴禁醫療機構接受母乳代用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饋贈和贊助,不得收取回扣、獲取利益。嚴禁母乳代用品生產經營單位在醫療機構做各種形式的推銷宣傳。嚴禁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向孕婦及其家庭宣傳、推銷母乳代用品。母乳是嬰幼兒的最佳營養來源,母乳餵養是確保嬰幼兒健康最為有效方式之一。積極倡導、促進母乳餵養,實行“早接觸、早開奶、早吸吮”,為孕產婦及其家庭提供母乳餵養的必要幫助與指導 。
三、規範母乳代用品廣告宣傳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母乳代用品廣告的監管檢查,加大對發布虛假違法母乳代用品廣告特別是虛假違法嬰兒配方食品廣告的打擊力度。嚴肅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含有明示或暗示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等違法內容的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切實保障文明誠信的廣告市場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母乳代用品廣告的監管檢查,加大對發布虛假違法母乳代用品廣告特別是虛假違法嬰兒配方食品廣告的打擊力度。嚴肅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含有明示或暗示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等違法內容的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切實保障文明誠信的廣告市場秩序。
四、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落實監管責任,加大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力度,做到有舉必查、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日常檢查中發現嬰兒配方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廣告宣傳單位存在問題的,依法從嚴處理,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違反有關規定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依據《醫療機構人員違紀違規問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等有關規定,從嚴查處。情節嚴重的,降低醫療機構評審等次,追究相關責任。
(三)嬰兒配方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不得違規推銷宣傳嬰兒配方食品。監管部門發現母乳代用品特別是嬰兒配方食品宣傳和銷售活動中存在商業賄賂的,應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置;構成犯罪的,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條款,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落實監管責任,加大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力度,做到有舉必查、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日常檢查中發現嬰兒配方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廣告宣傳單位存在問題的,依法從嚴處理,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違反有關規定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依據《醫療機構人員違紀違規問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等有關規定,從嚴查處。情節嚴重的,降低醫療機構評審等次,追究相關責任。
(三)嬰兒配方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不得違規推銷宣傳嬰兒配方食品。監管部門發現母乳代用品特別是嬰兒配方食品宣傳和銷售活動中存在商業賄賂的,應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置;構成犯罪的,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條款,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工作要求
(一)監管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加大對嬰兒配方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廣告宣傳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嚴禁出現違法違規宣傳和銷售母乳代用品。及時總結推廣典型做法和經驗,形成長效監管機制。
(二)監管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加強部門間、區域間監管執法聯動,強化跨部門、跨地區信息通報和案件協查,嚴懲母乳代用品的違規宣傳和銷售行為。
(三)監管部門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開投訴方式,鼓勵社會各界投訴舉報母乳代用品違規宣傳和銷售行為,及時核查處置違法違規行為。
(一)監管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加大對嬰兒配方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廣告宣傳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嚴禁出現違法違規宣傳和銷售母乳代用品。及時總結推廣典型做法和經驗,形成長效監管機制。
(二)監管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加強部門間、區域間監管執法聯動,強化跨部門、跨地區信息通報和案件協查,嚴懲母乳代用品的違規宣傳和銷售行為。
(三)監管部門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開投訴方式,鼓勵社會各界投訴舉報母乳代用品違規宣傳和銷售行為,及時核查處置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