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加強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7月29日就《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徵求意見稿全文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一、制定規章的必要性,二、起草的基本經過,三、起草的主要思路,四、內容說明,

徵求意見稿全文內容

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和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使用環節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品相關產品,是指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第三條(監管原則)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職責分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承擔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主體責任)生產者和銷售者對其生產和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六條(依法生產和銷售)生產和銷售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其他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禁止條款)禁止生產和銷售下列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法原料和添加物,超範圍、超限量使用添加劑,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相關產品;
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及相關公告的原料和添加劑生產食品相關產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相關產品;
(三)國家明令淘汰的和失效、變質的食品相關產品;
(四)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質量標誌的食品相關產品;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其他強制性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
第八條(責任人)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原料控制、生產過程控制、倉儲控制、產品出廠檢驗控制、運輸和交付環節控制等食品相關產品過程安全管理制度。保證過程控制符合技術規範要求和所生產的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其他強制性標準。
食品相關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控制和查驗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標籤標識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品相關產品銷售者應當保證銷售產品的質量安全。
第九條(質量安全合格承諾)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在嚴格執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礎上,對所生產和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質量安全合格承諾。質量安全合格承諾內容至少包括:
(一)食品相關產品名稱;
(二)生產者或銷售者信息(名稱、負責人、產地、聯繫方式、緊急聯繫信息);
(三)生產或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類別;
(四)產品標識和執行標準;
(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六)承諾聲明;
(七)其他相關信息。
若開展自檢或委託檢驗的,可在質量安全合格承諾上標示。鼓勵有條件的主體附帶電子質量安全合格承諾、追溯二維碼等。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承諾聲明是指不使用非法原料和添加劑,以及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和銷售食品相關產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其他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失效或變質的、偽造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質量標誌的食品相關產品;對產品質量安全以及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電子化管理)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轄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名錄資料庫,包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名稱、地址、產品類別、生產品種信息。有條件的地方可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電子化管理。
第十一條(承諾監管)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出具質量安全合格承諾納入監督檢查中,檢查是否按要求出具質量安全合格承諾及質量安全合格承諾的真實性。對於虛假出具質量安全合格承諾的納入信用管理。
第十二條(培訓)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對職工進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依法從事生產活動。
第十三條(自查制度、原輔料管理)食品相關產品的原輔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原輔料的採購、驗收、運輸和貯存管理和控制要求。應建立完善的出入庫記錄,保存相應的採購、驗收、貯存、使用及運輸記錄。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對原輔料、配方和生產過程進行安全性評估及驗證,明確生產過程中影響產品安全的關鍵環節,建立控制措施及可追溯性記錄,確保生產的產品符合第六條要求。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通過自行檢驗或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產品安全狀況進行檢驗評價。根據相關標準要求,對產品進行過程檢驗、出廠檢驗、型式檢驗,並保留相關檢驗記錄。應建立不合格產品管理制度,對檢驗結果不合格的產品進行相應處置。
各相關記錄的保存期限應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四條(食品相關產品標籤)食品相關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應清晰、真實,不得誤導消費者。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
(二)生產者和(或)經銷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三)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適用時);
(四)材質;
(五)注意事項或警示信息;
(六)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洗滌劑和消毒劑標籤標識要求按照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召回)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消費品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食品相關產品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中普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時,應按照《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召回。某一批次或類別的其他食品相關產品含有或可能含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的因素時,應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食品相關產品追溯)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建立食品相關產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從原輔料採購到產品銷售所有環節均可進行有效追溯。
鼓勵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產和銷售信息,建立食品相關產品安全追溯體系。
第十七條(責任保險)國家鼓勵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參加相關安全責任保險。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一節 分類分級
第十八條(生產許可)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審批。根據需要,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委託下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分類管理)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實施生產許可和證後監督檢查,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對未實施事前許可的食品相關產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分級管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關的規定,制定技術規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等,作為監督檢查依據。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狀況等,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實施風險分級監督管理,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監督管理重點)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以下情形的,應當將該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列入監督管理的重點:
(一)產品不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其他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二)有嚴重產品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
(三)有證據表明可能存在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隱患的。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的食品相關產品技術機構,利用檢驗、認證、評價和鑑定等科學手段,支撐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工作,開展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
第二節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職責)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錄、匯總、分析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信息,完善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並依法依規處理。應當記錄、匯總和分析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信息,完善監督檢查措施。
第二十三條(企業義務)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產品生產和銷售監督檢查,保障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生產環節監督檢查事項)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事項包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的資質、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結果、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結果、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產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銷售環節監督檢查事項)食品相關產品銷售環節監督檢查事項包括食品相關產品銷售者資質、一般規定執行、禁止性規定執行、經營過程控制、進貨查驗結果、食品相關產品貯存、不安全食品相關產品召回、質量安全合格承諾、標籤和說明書、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以及櫃檯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路食品相關產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相關產品貯存及運輸者等履行法律義務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計畫)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相關產品類別、企業規模、管理水平、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用檔案記錄等因素,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畫。
監督檢查計畫應當包括檢查事項、檢查方式、檢查頻次以及抽檢產品種類、抽查比例等內容。監督檢查計畫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監督檢查人員)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由2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應噹噹場出示有效執法證件。根據監督檢查實際需要,可與相關工作技術人員共同實施。
第二十八條(監督檢查實施)根據監督檢查計畫,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以檔案審查方式為主的形式開展監督檢查。在必要時,可實施現場核查和抽樣檢驗。
第二十九條(抽樣檢驗)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必要時,依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相關規定對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並公布檢驗結果。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託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第三十條(企業要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進入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場所,按照監督檢查人員要求回答相關詢問,在現場檢查、詢問和抽樣檢驗等文書上籤字或者蓋章,提供相關契約、票據、賬簿等其他有關資料,協助完成現場核查和抽樣檢驗。
被檢查單位拒絕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上籤字或者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上註明原因,並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字、蓋章,或者採取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作為監督執法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結果)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對監督檢查情況如實記錄,進行綜合判定,確定檢查結果。
第三十二條(監督檢查公布)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於監督檢查結束後及時公布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日常監督檢查時間、檢查結果和檢查人員姓名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處置)對監督檢查結果屬於基本符合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書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檢查單位應當按期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可以跟蹤整改情況,並記錄整改結果。
監督檢查結果為不符合,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活動。
第三十四條(實施措施)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者遵守法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和銷售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或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和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和銷售活動的場所。
第三十五條(監管檔案)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監管檔案,並將其中的許可證頒發、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結果、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示;對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
第三十六條(約談)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督促食品相關產品生產銷售者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記入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者信用檔案。
第三十七條(人員要求)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監督管理人員食品相關產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等的培訓,提升從事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節 風險監測
第三十八條(國家風險監測)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配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家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並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風險監測結果。
第三十九條(省級風險監測)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行政區域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第四十條(技術機構)承擔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並按照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四十一條(監測結果套用)風險監測的結果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年度風險監測結果匯總上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配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食品相關產品風險評估
第四節 安全信息
第四十二條(信息管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建立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
(一)食品相關產品安全抽樣檢驗、風險監測和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
(二)國內其他政府部門通報的,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企業和消費者反映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其他國家政府機構發布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企業和消費者反映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
(四)輿情反映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
(五)其他與食品相關產品安全有關的信息。
第四十三條(風險研判)針對核准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信息,信息收集部門應組織風險研判和食品安全狀況綜合分析,並提出應採取的預警反應與控制措施。分析研判過程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商請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風險評估,或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等共同研究。
第四十四條(信息通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按照相關規定向相關部門和機構通報食品相關產品信息。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要求向同級部門和機構通報食品相關產品信息。通報信息涉及其他地區,應及時向相關地區同級部門和機構通報。
第四十五條(信息公布)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公布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通報本轄區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
第四十六條(信息化建設)食品相關產品監管工作統一規劃建設信息化管理平台,實現全過程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原料禁止性行為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非法原料和添加劑,超範圍、超限量使用添加劑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相關產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可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第四十八條(微生物、農獸殘、生物毒素等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和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和銷售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和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和銷售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相關產品;
(二)生產和銷售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相關產品;
除前款和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和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處罰)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相關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處罰)銷售失效、變質的食品相關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偽造產地、廠名廠址及質量標誌的處罰)偽造食品相關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標籤不符合要求)食品相關產品標籤不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三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處罰)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食品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生產不符合其他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處罰)生產、銷售不符合其他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採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處罰)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和銷售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監督檢查不符合)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監督檢查不符合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妨礙監督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撓、干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違反管理制度、原料查驗、出廠檢驗記錄規定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
(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製度;
(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四)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定期對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未按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監管部門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規定查處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
(三)經食品相關產品風險評價得出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後,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
第六十條(責任人員違法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獲知有關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後,未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者未按規定相互通報;
(二)未按規定公布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六十一條(違反監管職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產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解釋)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實施)本辦法自***起實施。

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制定規章的必要性

(一)加強食品相關產品監管是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需要。食品相關產品是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食品相關產品是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必不可少的物質,與食品安全息息相關。可以說,沒有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就沒有食品安全。國內外食品安全事件追蹤調查和科學研究結果顯示,部分食品安全事件是因食品相關產品中的化學成分遷移傳導所致。近年來,食品相關產品的質量安全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關注。各國各地區的政府監管部門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同採用最嚴厲的行政措施,體現了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事關廣義食品安全時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食品相關產品是市場監管部門嚴守安全底線、強化安全監管的重點產品,加強食品相關產品監管是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重要舉措。
(二)制定食品相關產品監管專門規章是細化《食品安全法》的需要。鑒於食品相關產品安全與食品安全密切相關,多數國家的政府監管部門以專門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化對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管。在食品相關產品監管方面,我國目前尚未制定沒有專門法規或部門規章。2015年《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對加強食品監管提出重在突出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監管理念。按照此原則,對食品相關產品監管提出了新要求,規定了食品安全標準、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內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結合食品相關產品監管工作實際,對沒有做出的具體規定,通過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的方式進行確定,為監管工作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保障。通過管理辦法的形式加強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體現了食品相關產品安全強化監管手段,提高執法能力,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的總體目標。
(三)新形勢下建立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體制是適應機構改革後落實職能轉變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要“深化機構和行政體制改革,統籌考慮各類機構設定,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內設機構權力、明確職責”。2018年機構改革完成,市場監管總局組建成立。此次機構改革主要是為解決市場監管領域中存在的邊界不清、多頭交叉執法和監管空白等問題。機構改革後,改革市場監管體系,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進一步推進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切實加強了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監管,也需要通過建章立制,建立新形勢下社會共治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現代化治理體系,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辦法》的制定能夠通過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統一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管機構,通過加強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中事後監管、實施嚴密的風險分類管理和建立科學的按材質劃分的監督技術要點體系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積極推進食品安全共治格局,對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二、起草的基本經過

自2015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們啟動了《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成立了起草小組,形成了辦法的草稿。期間,多次召開座談會,對辦法的總體制定思路、框架、內容、相關措施等進行了研究和修改。2018年9月,在北京組織陝西、重慶、上海、廣東等地的食品相關產品主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結合機構改革再次研討修改管理辦法。2019年11月,我們再次邀請部分省、市市場監管部門、有關技術機構和企業代表參加討論和修改該辦法草案。2020年4月至5月,我們非正式徵求了上海、廣東、浙江、安徽、山東等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了《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三、起草的主要思路

《辦法》借鑑國外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堅持風險評估和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政府監督和企業自律相結合,發揮市場調節機製作用,從源頭抓起,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監管機構按材質制定監督技術要點,以此作為實施監管的依據和標尺,並根據評估結果實施分類管理,按照監督技術要點開展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與相關企業的備案,實施安全性評價檢查。新的監管體制將給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管帶來高效的運轉,也將使整個監管過程更加公平、透明。
(一)建立科學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建管理體系。一是釐清各環節相對人主體及其責任。包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釐清各主體應當承擔的責任。即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體責任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二是加強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過程和行為監管。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涉及到原料、生產、加工、銷售、使用等各個環節,某一個或幾個部分出現問題,都會影響到產品的質量安全。而傳統的以終產品檢驗為監管手段的方式已經不能滿足現代治理體系的需要。新辦法進一步加強了過程監管,實施了行之有效的行為監管,確保各個環節的安全,以便真正確保終產品的質量安全。三是按照材質制定科學的技術規範。一方面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準繩,一方面作為監管部門實施全程監管的標尺。在以信息化建設為依託的基礎上,建立有效的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機制,實施以書面審查為主體的監督檢查體系,推進食品安全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四是堅持共治共享。生產經營者自覺履行主體責任,政府部門依法加強監管,公眾積極參與社會監督,形成各方各盡其責、齊抓共管、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
(二)加強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中事後監管。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中事後監管是對原事先行政許可做法的調整,即調整為事中、事後監管。對食品相關產品全過程及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其實質是一種事中、事後施行的新制度,與監管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事先行政許可措施是一致的,也與以往開展食品相關產品監管的措施是一致的。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是對《食品安全法》中風險評估制度的深化與拓展,是對食品相關產品實施全過程監管體現,是對食品相關產品施行靜態與動態監管相結合,是充分實現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者為其產品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是使行政許可措施更加便利化生產經營者的具體體現。
(三)實施食品相關產品風險分類管理。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對食品相關產品實施分類管理,包括: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告知承諾審批,獲得許可後實施全覆蓋例行檢查;對其他食品相關產品直接實施監督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年度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計畫,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等,及時向社會公布。對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實施生產許可管理和全覆蓋例行檢查工作。對其他食品相關產品,採取檔案審查和現場檢查等措施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檔案審查應當核實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企業的生產銷售記錄、資質、資料等檔案;現場檢查應當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企業的生產條件、生產能力、主體責任等條件進行現場實地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抽樣檢驗。

四、內容說明

本方案分為五章共六十三條。
(一)第一章為總則,共五條。
第一條規定了該管理辦法制訂的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規定了該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
第三條規定了該管理辦法的監管原則;
第四條明確了總局、地方政府的職責分工;
第五條明確了主體責任。
(二)第二章為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共十二條。規定了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和相關企業的各項義務和責任,突出了企業是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規定依法生產和銷售;
第七條規定禁止條款;
第八條明確責任人;
第九條實施質量安全合格承諾;
第十條電子化管理;
第十一條承諾監管;
第十二條培訓;
第十三條自查制度、原輔料管理;
第十四條明確食品相關產品標籤要求;
第十五條規定召回制度;
第十六條建立食品相關產品追溯體系;
第十七條建立責任保險。
(四)第四章為監督管理,共二十九條。規定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可採取的監督管理措施,並對各項措施做出了說明,強化過程監管和行為監管。
(五)第五章法律責任,共十五條。規定了食品相關產品各方的法律責任。
(六)第六章為附則,共兩條。規定了解釋部門和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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