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5月19日就《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監督檢查事權,第三章 監督檢查內容,第四章 監督檢查程式,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起草說明,一、起草背景,二、主要內容,三、有關問題說明,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和規範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含食品添加劑生產者)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以下簡稱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監督檢查定義)本辦法所稱監督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持續合規生產經營,對其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所實施的檢查。
第四條(遵循原則)監督檢查應當遵循屬地負責、風險
管理、科學隨機、程式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信息化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信息化建設,加強信息整合、共享和利用,在監督檢查中記錄、歸集、分析監督檢查數據,完善監督檢查措施。

第二章 監督檢查事權

第六條(職責分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重點組織對產品風險高、影響區域廣的食品生產者的監督檢查。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原則上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大型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原則上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中型及以下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其派出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及以下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事權劃分)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經營者規模、分布等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監督檢查事權劃分,確保監督檢查覆蓋本行政區域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
特殊食品生產者的監督檢查應當由省、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隨機檢查和異地檢查)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由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隨機監督檢查。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異地監督檢查。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協助、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監督檢查。
第九條(上級指定檢查)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涉及管轄權爭議的監督檢查事項,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條(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檢查。
第十一條(跨領域監督檢查)鼓勵地方各級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在事權範圍內開展跨領域、跨部門的綜合監督檢查。

第三章 監督檢查內容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環節檢查內容)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食品生產者資質、食品安全自查、生產許可條件保持情況、前次監督檢查結果和整改情況、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生產過程食品安全控制、檢驗能力和產品檢驗、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產品標籤及說明書、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相關信息記錄等情況。
除前款規定外,特殊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檢查內容還應包括對按照註冊備案要求組織生產情況、按照良好生產規範的要求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自查報告情況、原輔料供應商審核情況等。保健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檢查內容還應包括委託加工情況等。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檢查內容還應包括產品追溯情況。
第十三條(食品銷售環節主要檢查內容)食品銷售環節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自查情況、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維持情況、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情況、從業人員管理情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落實情況、進貨查驗情況、食品貯存、運輸及銷售過程食品安全控制情況、溫度控制及記錄情況、過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管理和處置情況等。對從事對溫度、濕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內容包括相關備案情況、相關信息記錄情況、食品安全責任明確及落實情況等。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外,特殊食品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內容還應包括經營者執行專櫃專區銷售情況、消費提示、產品標籤和說明書等。
第十四條(特殊場所主要檢查內容)對市場開辦方、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的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舉辦前相關報告、入場食品經營者資質、食品安全責任明確及落實情況、食品安全檢查情況等。
第十五條(餐飲服務提供者主要檢查內容)餐飲服務環節主要監督檢查內容包括,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性,信息公示,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劑),加工製作過程,備餐、供餐與配送,餐用具清洗消毒,場所和設施清潔維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網路餐飲服務等情況。
對從事加工製作食品銷售者的監督檢查內容,按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第十六條(監督檢查內容)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有關規定,組織制定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確定監督檢查具體內容。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省實際,對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進行細化、補充。
對新業態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檢查要點及新業態特有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檢查要點,並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

第四章 監督檢查程式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計畫)地方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根據食品類別、企業規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狀況、風險等級情況、信用檔案記錄等因素,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畫。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兩年內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至少進行一次覆蓋全部檢查要點的監督檢查。對風險等級為A、B級食品生產者實施按比例“雙隨機”抽查,對特殊食品生產者和風險等級為C、D級的食品生產者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對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風險等級為D級的食品經營者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對其他風險等級的食品經營者實施按比例“雙隨機”抽查。根據工作需要,對問題線索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飛行檢查,對特殊食品等食品生產者實施體系檢查。
第十八條(“雙隨機”抽查)組織實施“雙隨機”抽查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名錄庫、檢查人員名錄庫,並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選派檢查人員。不同風險等級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抽查比例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對較高風險等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應嚴於對較低風險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檢查人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應當組建檢查組,檢查組應當由2名以上(含2名)監督檢查人員參加。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管人員等參與監督檢查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使用聘用制檢查人員參與監督檢查工作,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對聘用制檢查人員和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進行嚴格監督和管理。
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之間存在利益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檢查公正性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第二十條(檢查告知)檢查組應噹噹場出示有效執法證件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檢查任務書,並告知檢查目的、檢查內容、檢查程式、工作紀律等及被檢查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進入現場)檢查組有權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相關場所實施監督檢查。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向檢查組開放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大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應當提供檢查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檢查方式)檢查組可以採用聽取生產經營者匯報、核查現場、查閱生產經營記錄及相關票據、詢問相關人員、考核管理人員、考查檢驗能力、核算物料平衡等方式進行現場檢查,也可以採取書面檢查、網路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並對監督檢查情況如實記錄。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檢查組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回答相關詢問,提供相關質量管理檔案、契約、票據、賬簿、相關記錄和自查報告、前次監督檢查結果和整改情況等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開展監督檢查)檢查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檢查要點要求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規性。
除飛行檢查外,實施監督檢查應當覆蓋檢查要點所有檢查項目。
第二十四條(抽樣檢驗)檢查組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對被檢查單位生產經營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
第二十五條(證據保存)檢查組在監督檢查中應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書面記錄,必要時可以拍攝現場情況、收集或者複印相關契約、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監督檢查中,檢查組認為被檢查單位涉嫌違法違規的相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應當依法採取證據保全或者行政強制措施,並符合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式相關規定。
檢查記錄以及相關證據,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現場問題處置)檢查組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可以當場整改的問題,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
檢查組應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採取的相關措施及現場整改情況進行記錄。
第二十七條(風險隱患處置)檢查組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要求其主動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採取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檢查結果判定)檢查組應當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綜合判定,確定檢查結果。
監督檢查結果分為符合、基本符合與不符合3種形式。
第二十九條(檢查結果確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檢查組要求,在現場檢查、詢問、抽樣檢驗等文書及收集、複印的資料上籤字或者蓋章。
被檢查單位拒絕在相關文書或資料上籤字或者蓋章的,檢查組應當註明原因,並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字、蓋章,或者採取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作為監督執法的依據。
第三十條(檢查結果告知)檢查組應將監督檢查結果現
場書面告知食品生產經營者。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還應將監督檢查結果抄送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限期整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檢查結果,依法採取相應措施。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書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時限。
被檢查單位應當按期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跟蹤整改情況,並記錄整改結果。
第三十二條(依法調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立案調查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在依法調查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追查相關食品的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並報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通報所涉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案件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案件線索,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或者超出管轄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四條(信息公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原則上應當於檢查工作完成後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時間、檢查結果等信息。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可以不公開。
第三十五條(責任約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第三十六條(信用檔案)監督檢查結果應當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約談食品生產經營者情況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整改情況應當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三十七條(避免重複檢查)對同一食品生產者,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開展飛行檢查、體系檢查的,除確有需要外,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原則上三個月內不再重複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上級對下級的檢查)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存在問題的,應當進行督促或再行組織監督檢查。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違法、執法不當的,應當責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三十九條(檢查人員培訓考核)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檢查人員隊伍建設,對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要求、方法和相關技能的培訓與考核。
第四十條(檢查工具設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備滿足監督檢查工作需要的測量、採樣、拍攝、移動辦公、安全防護等工具和設備。
第四十一條(檢查紀律)檢查人員(含聘用制檢查人員和委託的第三方機構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廉政紀律和工作要求,不得泄露監督檢查相關情況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等信息。
實施飛行檢查,檢查人員不得事先告知被檢查單位飛行檢查內容、檢查組行程等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檢查結果為不符合的處罰)監督檢查結果為不符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不配合檢查處理)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拒絕、阻撓、干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拒絕、拖延、限制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場所或者區域的,或者限制檢查時間的;
(二)拒絕或者限制抽取樣品、錄像、拍照和複印等調查取證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延遲提供與檢查相關的契約、記錄、票據、賬簿、電子數據等材料的;
(四)以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或者相關工作人員不在崗為由,或者故意以停止生產經營等方式欺騙、誤導、逃避檢查的;
(五)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檢查人員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的;
(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的;
(八)其他妨礙檢查人員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四條(拒絕、阻撓檢查處置)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相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暴力阻礙檢查處置)食品生產經營者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反紀律處置)檢查人員在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違規泄露相關信息等行為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檢查的合規性)合規性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情況。
第四十八條(經費保障)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必要的監管執法條件。
第四十九條(鼓勵第三方評價)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選擇有相關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專業機構及其專業化、職業化的專業技術人員對自身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採信第三方專業機構檢查評價結果。
第五十條(飛行檢查定義)飛行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及問題線索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有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體系檢查定義)體系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風險防控為導向,對特殊食品等食品生產者質量管理體系執行情況依法開展的系統性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參照監管)對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及對市場開辦方、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的監督檢查應當按照本辦法執行。
對從事溫度、濕度有特殊要求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應當按照本辦法執行。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督檢查,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小餐飲等的監督檢查,地方法規等有規定的,應當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的《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關於《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於2016年3月發布《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23號),規範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在此基礎上,探索實施了飛行檢查及、體系檢查,均取得較好的效果。2019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提出“嚴把食品加工質量安全關、嚴把流通銷售質量安全關、嚴把餐飲服務質量安全關”以及實施“雙隨機”抽查、重點檢查等。2019年10月1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發布,強調要豐富監管手段,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日常屬地管理的基礎上,可以採取上級部門隨機監督檢查、組織異地檢查等監督檢查方式,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落實總書記“四個最嚴”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效能,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市場監管總局經充分研究、深入調研、專題研討等,形成《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徵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辦法(徵求意見稿)》共7章,53條。第一章總則共5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監督檢查定義、遵循原則等。第二章監督檢查主體和事權劃分共6條,主要規定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工作的職責分工。第三章監督檢查內容共5條,主要包括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監管等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內容。第四章監督檢查程式共14條,主要包括監督檢查計畫、檢查人員、“雙隨機”抽查、檢查方式、抽樣檢驗、證據保存、現場問題處置、開展檢查和結果判定、檢查結果確認和告知、異議處理等方面要求。第五章監督管理共11條,主要規定了監督檢查結果處置、案件移送、信息公開、責任約談、信用檔案、避免重複檢查、檢查人員培訓考核、檢查工具設備、檢查紀律等方面要求。第六章法律責任共5條,主要包括檢查結果為不符合的處罰,不配合檢查處理及拒絕、阻撓檢查的處置,暴力阻礙檢查的處置,違反紀律的處置等。第七章附則共7條,主要規定了檢查合規性的定義,經費保障,飛行檢查和體系檢查的定義,鼓勵第三方評價,小作坊、食品攤販、小餐飲等參照執行情況和實施日期等。

三、有關問題說明

關於《辦法(徵求意見稿)》適用範圍和檢查對象。《辦法(徵求意見稿)》適用範圍為“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含食品添加劑生產者)”。對於幾個特殊情況作如下規定:一是食品添加劑、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經營,市場開辦方、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由於其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不在《辦法(徵求意見稿)》適用範圍,在附則中規定,其監督檢查按照本《辦法(徵求意見稿)》執行。二是將“對從事溫度、濕度有特殊要求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經營活動實施的監督檢查”納入本《辦法(徵求意見稿)》。三是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監督檢查,可以參照本《辦法(徵求意見稿)》執行。四是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小餐飲等的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地方法規等有規定的,應當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徵求意見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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