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規範性檔案],1996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號,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
- 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時間:1996年12月30日
- 文號:第72號
第一條
第二條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適宜於特定人群,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新資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國新研製、新發展、新引進的無食用習慣或者僅在個別地區有食用習慣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產的食品。
特殊營養食品是指通過改變食品的天然營養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適應某些特殊人群營養需要的食品。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一)營業執照;
(二)衛生許可證;
(三)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
(四)新資源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新資源食品試生產衛生審查批准檔案或者新資源食品衛生審查批准檔案;
(五)特殊營養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準許生產的批准檔案;
(六)進口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輸出國(地區)批准生產的證明檔案,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簽發的衛生證書,中文標籤;
(七)關於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