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於2014年5月14日由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會議決定,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該條例決定建立最嚴格的監管處罰制度。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
2015年4月24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
- 實施時間:2015年10月1日
背景,內容,分析,
背景
法律制度的設計和改革並非易事,如何真正有效落實企業責任,如何設計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責任保險制度,使得這些制度變得有生命力、有可操作性,需要深入調研實際問題,汲取和借鑑我國已有的相鄰領域監管的經驗教訓。
內容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倡導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倡導發揮行業協會、消費者和媒體的監督作用,強調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強調形成社會共治格局,構建食品安全監管的合作治理網路,這是草案的最大亮點。”長期從事食品藥品法研究,並曾參與該法修訂討論的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華琳告訴記者。
分析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食品安全法的修訂草案,可以預計的是,2014年5月15日後的食品行業監管和處罰將更加嚴格,人民民眾對食品安全的擔心將逐漸得到紓解,而最終能夠形成讓老百姓信任、安全的食品生產體系,則還需要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能夠堅持“重典治亂”的原則方向,不折不扣的堅持用頂格處罰的力度來徹底“清掃”一些不法生產廠家個體工商戶頭腦中存在的僥倖心理,最終實現讓所有人都明白一個事實:食品安全生產有一根非常明確的紅線,只要踩線了,就要承擔非常嚴重的後果。
縱觀本次對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可以看出此次修訂確實是“對症下藥”,直接戳中當前造成食品安全鏈條不安全的各個環節因素。比如“對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等各環節實施最嚴格的全過程管理,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完善追溯制度。”這一條,其實就是針對在食品生產過程巡查監督過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原材料不可查”的情況,明確建立各種原材料以及加工成品的可追溯制度。
我們注意到,在一個法律修訂草案中使用了“最嚴格”這樣的措辭,實際上意在表明國家行政職能部門以及執法部門對食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治理的決心。
而且該條法則的修訂特意強調要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這也是直接點中了食品安全生產環節最容易出問題也是最容易見成效的兩個環節——當地政府的重視以及監管部門的監管到位,而提高政府部門的重視以及監管部門的監管自覺性和能動性,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對政府一把手和監管部門負責人實行問責,這是和當前的國情以及實際生產情況相符合的。
另外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以及評估等方面,修訂草案也都有“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內容,目的都是為了將責任分解到具體的人,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的責任意識。這個大方向是正確的,只有確定了定向負責的人,才會有盡職盡責的心。
當然,對於食品安全如何吸引社會公眾參與,新修訂的草案也都有具體的措施,比如建立有獎舉報和責任保險制度,發揮消費者、行業協會、媒體監督作用等措施,但最基本的還是前面兩條,建立追溯制度和嚴厲的頂格處罰措施,這是能夠立竿見影的。
“重典治亂”雖然並不是完全符合現代社會發展的社會治理方式,但是在國情和人民民眾的健康面前,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又是順乎民意的,因為法理精神要義中,保障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應該是第一位的,所以“重典”背後是以人為本的落點,期待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能夠有卓然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