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飲料責任條款適用於向顧客提供自製食品或飲料而不是外銷的飲食服務業,包括酒店等。本條款擴展承保被保險人在生產經營中,經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同意生產經營的食品或飲料,在保險有效期內,由於發生食物中毒或摻雜異物造成食用者病、殘、亡而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本條款有關規定,負賠償責任。
保險人賠償的先決條件是被保險人必須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做好經常性的食品衛生工作,如實反映食品衛生工作情況,並接受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及保險人對於加強食品衛生工作的合理化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飲料責任條款
- 適用於:向顧客提供自製食品或飲料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 除外的責任:故意行為所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