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提取方法,局限性,制度規定,
提取方法
(一)從稅後利潤中提取
(二)從高管工資和控股股東分配股利中提取
(三)從發行或配股所獲資金中提取
(四)從風險準備金投資收益中提取
(五)從營業收入中提取
局限性
首先,計提比例有欠科學。
職業風險基金按會計師事務所營業收入10%的比例提取且“上不封頂”,導致其賬面滾存金額越來越高,既不利於事務所的資金運用,也嚴重影響了股東分紅。
其次,由於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管手段難以顧及,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存在著職業風險基金虛提,漏提,不提或移作他用,轉分利潤的現象,基金的管理實際處於名存實亡狀態。
此外,在是否將職業風險基金作為成本扣除的問題上,存在著地區性稅收差異,不利於會計師事務所的地區間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在這些制度缺陷的限制下,職業風險基金實際上已難以構成會計師事務所風險防範的主幹。
制度規定
以交易所為例,其風險準備金制度的規定如下:
當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交易所註冊資本10倍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可不再提取。
風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於彌補風險損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風險準備金的動用必須經交易所理事會批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