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與代理理論是一種Sahlman創始的投資學理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風險投資與代理理論
- 創始者:Sahlman
- 領域:投資學
- 又名:委託——風險投資與代理理論
委託——風險投資與代理理論
Sahlman ( 1990 )最早將信息不對稱下的委託——代理用於對風險投資過程的 研究,並指出投資者與風險資本家之間就存在著一層委託-代理關係。只要在建立或簽訂契約前後,市場參加者雙方掌握的信息不對稱,這種經濟關係部可以被 認為屬於“委託—代理關係”。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對信息優勢)的市場參加者稱為代理人,掌握信息少(或處於信息劣勢)的市場參加者稱為委託人。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達成的契約稱為均衡契約,信息經濟學將達成委託—代理均衡契約的條件概括為兩個:
第一,代理人以行動效用最大化原則選擇具體的操作行動,即所謂激勵相容、參與約束條件說明代理人履行均衡契約後所獲收益不能低於某個預定收益額。或者說,代理人接受委託人契約的預期收益不能低於他在等成本約束條件下從其他委託人處獲得的收益水平。
第二,在具有“自然”干涉的情況下,代理人履行契約責任後所獲收益不能低於某個預定收益額,是為參與約束、激勵相容約束條件說明,代理人以行動效用最大化原則選擇具體的操作行動,代理人獲得預期效用最大化的同時,也保證使委託人預期收益最大化。對於風險投資公司來說,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存在著委託-代理關係,同時,它與其所投資的風險企業的經營者之間存在著委託-代理關係。這樣,當一項風險投資是通過風險投資公司運作時,通常存在著上述二層委託-代理關係:
( 1 )風險投資有限合夥制中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由於普通合伙人不完全擁有剩餘索取權,因而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之間委託——代理關係中的道德風險問題無法避免,即使雙方訂立了合夥契約,對有關事項進行了事先的確定,只要雙方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存在,信息不對稱客觀存在,道德風險問題就依然存在。
( 2 )作為風險投資基金管理人的風險投資公司與基金投資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風險投資基金投資人即使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上激勵與約束,也無法徹底解決基金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委託-代理關係中的道德風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