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管理機制

風險投資管理機制
一個風險企業的創立和發展,一項風險投資項目的選定,不僅需要人才、技術和資金,更需要風險投資公司的高效運作。風險投資公司組織管理形式有三種:
1. 公司制
風險資本採用公司制的組織形式,完全依照《公司法》組建風險投資公司並依法運作,風險資本的出資者為風險投資公司的股東,並按其股份額投票選舉董事會進行投資決策。風險投資公司可以採用私募方式來籌集資本,也可以大公司或金融機構實行多元化經營建立子公司,或開發公司專利技術而獨資建立子公司。風險投資公司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
2. 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是美國最主要的風險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它依照《合夥企業法》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依照合夥契約組建而成。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風險資本的專業管理人員,統管投資機構的業務,提供大約 1% 的出資額,分享 20% 左右的投資收益和相當於風險資本總額 2% 左右的管理費,並且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則負責提供風險資本的絕大部分資金(大約 99% ),不負責具體經營,分享 80% 左右的投資收益,承擔有限責任。此外,典型的有限合夥制的風險資本有一個存續期,一般不超過 10 年,即使延期最長不超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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