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大量原則

風險大量原則是指保險人在可保風險的範圍內,應根據自己的承保能力,爭取承保儘可能多的風險和標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風險大量原則
  • 地位: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
  • 實行原因:風險匯聚原理與大數定律
  • 理論背景:風險大量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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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風險大量原則是指在可保風險的範圍內,保險人根據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大量的具有同類性質與同類價值的風險與標的。這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

實行原因

風險匯聚原理與大數定律
風險匯聚原理: 當兩個人的風險(可能發生的損失)不相關時,匯聚安排(平攤總損失)可以抑制風險。
大數定律:極限情況下(參加匯聚的人非常多),每個參加者的平均損失非常接近於每個參加者的期望損失值,每個參加者損失的標準差將非常接近於零。
擴大承保數量可實現規模經濟,即降低單筆保單的管理費用。

重要性

在保險經營中要遵循風險大量原則其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它是大數法則的要求和穩定經營的需要
它是降低保險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及增強保險人承保能力的需要。

理論背景

保險經營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經營,除了要貫徹一般商品的經營原則以外,還要遵循特殊的經營原則。
其中包括:  
1. 風險大量原則(大數法則)  
2.風險分散原則 
3.風險選擇原則

風險大量原則(大數法則)

又稱"大數定律"或"平均法則"。人們在長期的實踐中發現,在隨機現象的大量重複中往往出現幾乎必然的規律,即大數法則。機率論的大數法則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率的基礎,只有承保大量的風險單位,大數法則才能顯示其作用。 此法則的意義是:風險單位數量愈多,實際損失的結果會愈接近從無限單位數量得出的預期損失可能的結果。據此,保險人就可以比較精確的預測危險,合理的厘定保險費率,使在保險期限內收取的保險費和損失賠償及其它費用開支相平衡。 保險公司正是利用在個別情形下存在的不確定性將在大數中消失的這種規則性,來分析承保標的發生損失的相對穩定性。按照大數法則,保險公司承保的每類標的數目必須足夠大,否則,缺少一定的數量基礎,就不能產生所需要的數量規律。但是,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有它的局限性,即承保的具有同一風險性質的單位是有限的,這就需要通過再保險來擴大風險單位及風險分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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