顱相學犯罪觀

顱相學犯罪觀是指19世紀初葉出現在西方的運用顱相學理論來解釋犯罪原因的學說。首先提出顱相學的是J·G·施普爾茨海姆。該理論認為人腦由許多相對獨立的器官構成,各器官分別控制著一種先天性心理能力,腦器官的發育影響顱骨的發育,故在相應部位發生隆起或凹陷;並且許多心理能力,如性慾、野心、記憶、信賴、忠誠、理智等共42種心理能力均存在於大腦的特定部位,因此,可以通過觀察顱骨的形貧和外觀了解其心理能力的發展狀況、水平和缺陷。

J·G·施普爾茨海姆和弗朗茨·約瑟夫·伽爾合著的,《神經系統及腦部的解剖學和生理學,及以人和動物的頭顱的形狀,測定其智力和道德的品性之學》(1819年初版,1922年再版改名為《大腦機能》)是顱相學的第一部著作。F·J·伽爾在長期觀察研究中發.現精神病患者和犯罪人的顱相與正常人的顱相有顯著的區別,遂提出從顱相學的角度來解釋犯罪的原因的思想。19世紀末義大利學者龍勃羅梭把顱相學理論作為他所創立的犯罪學的重要理論基礎之一,並通過對大量死囚的顱相觀察和人體解剖證明,犯罪人在體質、骨相、面相方面都有大量返袓現象,據此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論。這一理論因其無視人的社會性,從產生伊始即受到強烈抨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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