顱相學犯罪論是研究人的頭顱輪廓與犯罪之間關係的早期犯罪生物學理論。代表人物為奧地利維也納的臨床醫生加爾及其弟子施普茨海姆。二人於1819年合著顱相學的第一部著作《神經系統及腦部的解剖學和生理學,及以人和動物的頭顱形狀測定其智力和道德品性之學》(1922年改名為《大腦機能》)。加爾對精神病院病人和監獄犯人進行長期觀察研究,認為他們之所以產生精神或行為異常,與其頭顱形狀有關。
該理論的主要觀點:(1)人的顱骨形狀與其智力、宗教信仰、犯罪傾向等屬性直接相關。(2)人類複雜的心理現象可區分為人腦不同部位的機能。加爾引用亞里士多德的原則,列出人腦的26個部位及其特有的功能(施普茨海姆增加為37個部位),認為腦部各部位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包括攻擊、毀壞、堅毅、仁慈、自尊、友愛、建設、理想、模仿、貪心等。這些功能可分為三部分,即低級功能、道德情操功能和知識功能。犯罪是低級功能的.一種結果,而道德情操與知識功能可抑制犯罪行為。(3)頭顱的外部結構與腦的結構有關。心理現象的生理機制定位於大腦,任何一部位的過度發展都與腦內相應部分的擴大有關,而某一部位的陷入則與該部分相應功能的不發達相關。人腦的器官及其功能與人的身體器官一樣,因運動而發達、不運動而衰弱。加強對幼兒的訓練,可發展所需要的功能,抑制不需要的功能,亦可減少犯罪行為及邪惡事件的發生。這種觀點在當時促進生理心理學的發展,並初步確立了腦是人的心理器官的思想。後在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學說中得到繼承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