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民事行為

顯失公平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缺乏經驗或急迫需要而實施的明顯不利於對方而有利於自己的民事行為。我國舊時的高利貸行為即屬之。按照大陸法各國的民法,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多與乘人之危相聯繫,其構成條件一般為:行為內容明顯有利於一方而不利於另一方,嚴重違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某些國家的法律還對顯失公平設有具體比例規定;行為人故意利用對方缺乏經驗或急迫需要等原因使其在非真實自願情況下接受了苛刻條件。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屬於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可基於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而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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