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者集體決斷

領導者集體決斷是由若干人組成領導者集體,對重大問題由決策集體按多數成員的意志最後作出決斷的方式。集體決斷的實質在於:集體中每個成員的決斷權是平等的,決定不是由某個人作出,而是由集體成員表決,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的。集體決斷是民主制的最本質特徵,其優點在於:能集思廣益,充分發揮各人專長,使決策更全面;考慮問題可從不同側面、不同層次上去綜合把握,能有效地保證決策的可靠性、精確性;集體成員相互牽制,可以減少偏離系統目的的決策。

其缺點在於:速度慢、費用高,有時會貽誤良機。因此,重大問題或戰略性問題的決斷一般應採取這種方式;而一般問題和緊急問題的決斷則不宜採取這種方式。為了保證決策的正確性和及時性,人們吸取集體決斷、個人決斷兩種方式的長處創造出了一種新的決斷方式——個人與集體相結合決斷,即在一個系統中,一部分問題由集體決斷,一部分問題由個人決斷。如,在一些國家中,國家立法等重大決斷由議會議決,日常事務和緊急事務的決斷則由行政首腦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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