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地制度

15—17世紀俄羅斯大公(沙皇)在貴族(дворянство)中以服兵役為主要條件而對他們分配土地的制度。類似西歐采邑制。產生於俄羅斯中央集權國家的形成期。第一次大規模分配領地給服役人員是在伊凡三世統治的後期,先在被併入莫斯科大公國的諾夫哥羅德地區,以後又在國家的南部(即荒原)地區進行。其意義在於一方面可鞏固對新征服地區的統治,另一方面可滿足貴族對土地的需要,從而加強大公政權同封建分裂勢力作鬥爭的社會階級支柱。《伊凡三世法典》(《一四九七年法典》)是推行領地制度最早的法律依據。16世紀這一制度得到廣泛推行。服役貴族的土地由職官部和領地衙門分配。在俄國,“地主”(помещик)一詞,即由領地(поместье)演變而來。17世紀,領地逐漸變成可以繼承的土地。與此同時,領地開始受到限制。彼得一世頒布的《長子繼承權法令》(1714年),從法律上最終確認了領地世襲的原則。從此領地制度成為貴族-地主階級唯一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並一直存在到1917年十月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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