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制度

領事制度,有關國與國之間派駐領事的規定。它屬國際貿易的產物。最早源於古希臘內一些城邦的“前導者”(prostates)和“外國代表人”制度(prox-eni)。十字軍東征後,法國、義大利、西班牙等國最先在黎巴嫩等地設立領事,1279年編纂的《海事法典》確認隨船航行的官員為領事。1769年3月13日,西班牙同法國之間締結的《帕多條約》,被認為是國際間第一個關於領事制度的條約。後來,通過1786年荷蘭的《領事條例》,1825年英國的《領事法》、1856年美國的《領事業務法》和1928年的《哈瓦那領事官公約》、1963年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資本主義國家最早出現的領事制度開始趨於完備。領事制度包括:領事身份的取得、領事的職務、特權和豁免,領事在參戰時的地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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