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發寶印之制

頒發寶印之制,清制,凡各種印寶鑄成後,則交付儀制司頒發。其親王、郡王寶、印於冊封之日,遣正、副使隨冊文齎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頒發寶印之制
  • 外文名:Awarded treasure seal system
  • 屬性:禮制名
  • 時間:清
。凡文武官員之印信、關防、圖記、條記等鑄成後,呈禮部堂官驗明,交付儀制司儲庫,分別頒給。在京各部院衙門及各省督、撫、藩、臬、提、鎮、道、府、副將、參將等官員,統限接到部文後四個月內派員齎文請領。凡需用緊急者,奏明交兵部驛遞,或交提塘官齎送。同知通判、游擊以下官員, 發交提塘官,東三省、綏遠城及伊犁等處,均令其派員請領。蒙古等處,由理藩院行文該處委員請領。各土司印應改篆者,承襲時改鑄,交提塘即送頒發。印信、關防、圖記、條記在四角無字之處,各留一柱,用重紙密糊膠封,印面騎縫處鈐蓋司印,發本官去柱啟封。戶部鹽茶印, 鑄給一式兩顆, 以備印引之用。特差侍衛,用鑾儀衛印。凡頒發印信,每季發過各衙門印信、關防、圖記、條記共若干顆,匯列清單,按季度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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