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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
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註:《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管理規定》已被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廣東省消防重點保衛單位管理暫行規定》等72項政府規章廢止2008年1月14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和《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維護正常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瓊州海峽營業性輪渡運輸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以及為瓊州海峽輪渡提供碼頭設施和服務的企業及其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瓊州海峽輪渡運輸,是指在廣東省徐聞縣外羅港與海南省文昌市鋪前港連線以西,至廣東省雷州市烏石港與海南省臨高縣新盈港連線以東的沿海水域從事客渡、車渡的運輸。
第四條 廣東省和海南省分別設立“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海峽辦)。海峽辦根據兩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貫徹實施兩省人民政府以及兩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瓊州海峽運輸管理的行政規章、規範性檔案;
(二)負責瓊州海峽輪渡運輸運力投放的管理,受理本省水路運輸企業、單位要求經營海峽輪渡運輸的申請,並簽署初審意見上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協調、處理港航之間從事瓊州海峽輪渡運輸中的糾紛;
(四)組織、指導港航企業做好車船銜接、疏運工作,維護海峽運輸秩序;
(五)查處各種違反海峽運輸市場管理規定的違章行為。
第五條 從事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的公司、船舶,必須經過兩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批。船公司在海南省註冊的,必須先到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再到海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船公司在廣東省註冊的,必須先到廣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再持批准檔案到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從事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的船舶,必須到其船公司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領取船舶營業運輸證。
未辦理《營業執照》和領取船舶營業運輸證的,不得從事瓊州海峽輪渡運輸。
第六條 從事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的船舶以及為其提供碼頭設施和服務的企業或者人員,必須服從海峽辦的管理。
旅客輪渡運輸,應當做到定船舶、定航線、定班期、定時間、定碼頭。船舶不得無故脫班或者延時開航。
港埠企業應當根據兩省海峽辦商定的班期合理安排泊位,按照規定的班期裝運或者按照船舶到港的先後順序卸載。
第七條 海峽輪渡運輸,必須按照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運費。旅客實行一票過海。客票由兩省海峽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印製、發放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高收費標準和增加收費項目。
第八條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為其提供碼頭設施服務的企業,應當教育職工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文明經營,優質服務;加強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維護旅客、車輛上落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不得私攬旅客、車輛、貨物上船。嚴禁利用工作之便收受錢物、亂收費、敲詐勒索;嚴禁刁難旅客、貨主和司機等。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的,責令其停業,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5倍的罰款。
第十條 港埠企業不按照兩省海峽辦擬定班期和調度原則安排泊位的,處以2000元的罰款。
船舶不服從調度管理的,對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2000元的罰款。
第十一條 船舶和港埠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亂收費、敲詐勒索司機、貨主、旅客行為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港埠企業處以2000元罰款;對行為人和崗位負責人分別處以非法所得10倍的罰款。
第十二條 港航企業不使用統一票據的,收繳該票據,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10倍的罰款;不實行旅客一票過海規定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責令其立即糾正,並處以非法所得5倍的罰款。
第十三條 船舶在年度內受到3次罰款的,責令其停航整頓;停航整頓時間不超過60日。船舶年度內受到停航整頓後再次受到處罰的,吊銷其營業運輸證。被處以吊銷營業運輸證的,不得重新參加瓊州海峽輪渡運輸。
第十四條 需吊銷船舶營業運輸證的,由查處地海峽辦扣繳,報兩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船舶營業運輸證。
對應吊銷船舶營業運輸證而沒有吊銷的,原查處地海峽辦報經本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拒絕該船舶在己方所轄港口、碼頭停靠。
其他處罰由查處地海峽辦執行。
第十五條 實施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處罰時,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寫明違章事項和違章處罰通知書編號,由執行人簽名並加蓋執行單位印章。否則,被處罰人有權拒付罰沒款。
罰沒款一律按照規定上繳財政。
第十六條 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海峽辦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部隊碼頭、船舶用於瓊州海峽輪渡營業性運輸的,適用本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兩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兩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交通廳、海南省交通運輸廳1989年8月16日發布的《關於加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管理,維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的正常秩序,保障船舶、設施及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瓊州海峽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輪渡船舶、設施、人員以及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
部隊在瓊州海峽水域從事營業性運輸的碼頭、船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港務監督機構負責對所轄水域的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船舶當天航行超過10個小時的,必須增配一名船長。
第五條 船舶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定期檢查船舶航行安全設備,並使之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定期舉行應變演習,並按規定將演習活動內容填入《航海日誌》,以備檢查。
第六條 船舶必須按裝載規定配載,嚴禁超載、濫載。
第七條 船舶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除適裝危險貨物的船舶外,其他船舶嚴禁裝載危險貨物。嚴禁在水域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傾倒廢棄物。
嚴禁船員、旅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上船。
第八條 船舶上落旅客(車輛)時,應當指派專人負責維持秩序,客、車上落實行人、車分流。船舶開航後,隨車人員必須離開車輛,在指定的地方停留,不得在裝車甲板隨意停留。裝載車輛應當綁紮或者採取其他加固措施,車輛之間、車輛與消防栓之間應當預留不少於60厘米寬的安全通道。
第九條 船舶航行必須嚴格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保持正規瞭望,當能見度不良時要嚴格執行霧航規則,任何時候都應當使用安全航速,以確保全全。
第十條 當惡劣天氣影響船舶航行時,由船公司按船舶的技術狀況決定船舶能否開航。船舶防颱風工作由各港防颱風指揮部負責統一安排。
第十一條 船舶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海圖作業,正確填寫《航行日誌》、《輪機日誌》、《車鐘記錄》及《油類記錄簿》。
第十二條 船舶發生交通事故,應當迅速就近向港務監督機構報告,並於48小時內按規定向港務監督機構提交書面報告,並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港務監督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兩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交通廳、海南省交通運輸廳1989年8月16日發布的《瓊州海峽輪渡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