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購定金貸款,現多指糧食預購,指商業企業為收購農副產品發放預購定金而向銀行借入的款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預購定金貸款
- 別稱:糧食預購
- 套用學科:金融
- 適用領域範圍:銀行
- 適用領域範圍:貸款
- 實施時間:1987年
簡介
相關通知
一、糧食預購定金貸款由農業銀行按照契約定購糧食統購價款的20%幅度掌握髮放,糧食部門向貸款銀行編報預購定金借款計畫,並負責承貸承還。貸款的期限原則上按照糧食生產周期確定,最長不超過八個月。
二、糧食預購定金由糧食部門發給簽定糧食定購契約的生產者。預購定金主要用於商品糧集中產區和糧食專業戶,對缺乏資金的其他糧農,可予以適當照顧,對不缺少資金的也可以不發放。不得擴大範圍,不得挪作它用。三、糧食預購定金貸款利率3.3%為月率,農業銀行開戶行按正常結算方式與糧食部結算利息。人民銀行視同平價糧貸款,按月利率3.3‰給予農業銀行利差補貼,其補貼手續同平價糧貸款一樣。
四、糧食部門按定購契約向農業銀行承借的預購定金貸款的利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通知。
五、糧食預購定金貸款由糧食部門負責在收購糧食入庫時收回,如無特殊情況,一律按期歸還。對不按期歸還銀行貸款的,取消優惠利率。如因嚴重自然災害當年無法收回的,可在翌年收購糧食入庫時扣還,但在沒有收回以前,一般不再發放預購定金。
六、農業銀行發放糧食預購定金貸款納入綜合信貸計畫,與農業貸款統籌安排使用。會計核算在新增設的“糧食預購定金貸款”科目中反映,項目電報在新增“糧食預購定金貸款”項目內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