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稅後貸指的是中共中央、國務院1964年關於農作物收穫後的分配次序所規定的原則之一。即在交納農業稅與歸還農業貸款的關係上,應先保證農業稅的任務,先交稅而後歸還貸款。先稅後貸是農業稅徵收入庫的原則。
農業稅徵收入庫的原則。1964年8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注意做好到期農業貸款和預購定金收回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在農作物收穫以後,首先扣除應當向國家繳納的稅收;扣除生產費用(包括應當歸還的短期農業貸款和預購定金);扣除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包括到期的長期農業貸款)和公益金。先征後購,就是糧食、供銷等有關部門,在接收納稅人送繳的糧食和其他農產品時,應首先收清應徵收的農業稅部分,剩餘部分作為收購,付給納稅人價款。
先稅後貸,就是納稅人要按照收益分配程式,首先應當扣除向國家繳納的稅收,再扣除應當歸還的農業貸款和預購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