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08修訂)》,所謂預受要約,是指在採用要約收購方式對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收購時,由目標上市公司的股東向收購人發出的準備承諾的意思表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預受要約
- 外文名:Advance the offeree
- 性質:收購辦法
- 時間:2008
定義,法律規定,
定義
所謂預受,其實質乃為受約股東準備承諾的意思表示,它可以在要約收購結束日之前隨時被受約股東所撤回,只有當其未被撤回時才最終構成有效的承諾。故預受對於受約股東而言,並非直接地發生法律效力,此為法律對受約股東加以保護的制度之一。但對收購要約人而言,預受卻構成有效的接受,收購要約人不得以其要約未經最終有效承諾因而未被接受為由主張要約的變更或撤回等。
法律規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08修訂)》
第四十二條 同意接受收購要約的股東(以下簡稱預受股東),應當委託證券公司辦理預受要約的相關手續。收購人應當委託證券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臨時保管的預受要約的股票,在要約收購期間不得轉讓。
前款所稱預受,是指被收購公司股東同意接受要約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約收購期限內不可撤回之前不構成承諾。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3個交易日前,預受股東可以委託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要約的手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預受要約股東的撤回申請解除對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個交易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在要約收購期限內,收購人應當每日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公告已預受收購要約的股份數量。
出現競爭要約時,接受初始要約的預受股東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預受的股份,並將撤回的股份售予競爭要約人的,應當委託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初始要約的手續和預受競爭要約的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以終止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收購人應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