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成本調整

項目成本調整是指對項目評估中誇大或縮小國民經濟代價的成本進行調整。評估中的項目成本是指由於建設某一項目而使國民經濟將要失去的各種資源,是預計項目執行中國民經濟所要花費的代價。項目效益和成本的調整是以國民經濟的利弊得失作為判別標準。只有國民經濟為項目付出的真實代價才能列為成本。國民經濟內部作轉移性的支付都屬於調整的對象。

調整的內容主要包括: (1) 各類銷售稅金,包括產品稅、增值稅、資源稅、關稅等。從國民經濟的角度看,這類稅金不是項目使用資源的代價,只是國民經濟內部的資金轉移。(2) 補貼,包括出口補貼、價格補貼等。它是國家為鼓勵生產和使用某種原材料、產品而採取的一種優惠政策。補貼是一種與稅金方向相反的國民經濟內部資金轉移。在國民經濟效益評估中,原來對產、銷企業的補貼應增列為成本,以免低估國民經濟為項目付出的代價。(3) 利息,是項目經營單位支付給貸款機構的費用。從國民經濟角度上看,利息僅僅是企業與銀行之間的一種資金轉移,整個社會並沒有因此增加或減少什麼資源,它不應作為項目的經濟代價列入成本。只有向國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將使本國的外匯儲備資源相應減少,才應計入項目的成本。(4) 折舊,是把往日的投資逐步計入產品成本,但並不引起社會現實資源發生增減變化,因而在國民經濟效益評估中,不能作為項目的經濟成本。項目成本調整主要是為了消除各種轉移性支付對國民經濟效益的影響,真實地反映項目對國家實際資源的耗費,以利於有效地利用資源,用最少的資源代價以取得最大的國民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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