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簡稱中國音集協,英文全稱China Audio-Video Copyright Association,縮寫CAVCA是經國家著作權局正式批准成立(國權200530號文)的我國唯一音像集體管理組織,依法對音像節目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實施集體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 外文名:China Audio-Video Copyright Association
- 屬性:非盈利組織
- 地區:中國
- 簡稱:中國音集協
- 成立時間:2008年5月28日
- 協會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38號院3號樓安聯大廈22層2212號
-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管理權力,主要職責,團體會員,組織機構,協會章程,
建設宗旨
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和我國參加的國際著作權條約,本著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精神,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規範音像節目的合法使用,促進我國音像業及音像市場的發展。
業務範圍
1、依法與會員簽訂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契約;
2、根據會員的授權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與音像節目的使用者簽訂使用契約,收取使用費;
3、將收取的音像著作權使用費向會員分配;
4、就侵犯本會管理的音像節目著作權料頌的行為,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處罰或提起法律訴訟及仲裁等;
5、為促進中國音像節目著作權在海外的權利受到保護,以及海外音像節目在中國內地的權利受到保護,與海外同類組織簽訂相互代表協定;
6、為權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有關的業務諮詢和法律服務,並向國家立法機關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相關建議。以促進我國音像著作權保護水平的提高,規範市場行為;
7、加強與音像節目權利人和使用者的聯繫,發布音像節目和有關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檔組船炒的信息;開展有關的獎勵、研討、交流活動;
8、開展其他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
管理權力
管理的權利種類包括:
1、音像節目表演權;
2、音像節目放映權;
3、音像節目廣播權;
4、音像節目出租權;
5、音像節目信息網路傳播權;
6、音像節目複製、發行權;
7、其他適合集體管理的音像節目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將大力促進海內外音像集體管理的合作與發展,積極做好法律保障和著作權保護工作,推動中國音像業的整體發展。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接受業務主管機關新聞出版總署(說婆晚國家著作權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會址設在北京。
主要職責
1、對會員及音樂電視作品的登記、管理
2、依法收取使用者交納的使用費,並發放許可證
3、根據作品被使用情況向權利人定期分配使用費
4、對非法使用音樂電視作品的行為提出法律交涉
5、進行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宣傳
6、經國家著作權局授權,承擔使用費的收轉工作
7、經與海外同類組織簽約,可代為管理和行使海外音樂電視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著作權
團體會員
協會實行贈糊艱會員制。凡是依法享有音像節目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與本會簽訂音像著作權契約,成為本會會員。
組織機構
秘書處: |
秘書處是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的常設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38號院3號樓安聯大廈22層2212號 |
會員·資料部: |
業務範圍:主要負責會員發展、簽訂授權協定,建立作品管理庫和權利人信息庫等工作。 |
法律·許可部: |
業務範圍:主要負責對法律問題甩寒翻囑的處理,包括法律訴訟和諮詢。向使用者發放著作權使用許可,收取使用費及新業務的開展等工作。 |
財務·分配部: |
業務範圍:主要負責協會財務管理,根據會員資料部提供的有效數據進行著作權使用費分配等工作。 |
辦公室: |
業務範圍:主要負責日常行政工作、人員管理、檔案管理等工作。 |
卡拉OK運營部: |
業務範圍:主要負責針對卡拉OK相關業務的協調、運作、製作曲庫等工作。 |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是由依法享有音像節目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多籃霸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章程規定的“音像節目”是指,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錄音、錄像製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不包括電影、電視劇等)。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決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持用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指導本會建設。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和參加的國際著作權條約,本著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精神,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規範音像節目的合法使用,促進我國音像業及音像市場的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二條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 ,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
本會依照《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受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謎市贈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四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 依法與會員簽訂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契約;
- 根據會員的授權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與音像節目的使用者簽訂使用契約,收取使用費;
- 將收取的音像著作權使用費向會員分配;
- 就侵犯本會管理的音像節目著作權的行為,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處罰或提起法律訴訟及仲裁等;
- 為促進中國音像節目著作權在海外的權利受到保護,以及海外音像節目在中國內地的權利受到保護,與海外同類組織簽訂相互代表協定;
- 促進我國音像著作權保護水平的提高,規範市場行為,為權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有關的業務諮詢和法律服務,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相關建議;
- 加強與音像節目權利人和使用者的聯繫,發布音像節目和有關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的信息;開展與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有關的研討、交流活動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對音像產業繁榮發展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 開展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六條本會管理的權利種類:
- 音像節目表演權;
- 音像節目放映權;
- 音像節目廣播權;
- 音像節目出租權;
- 音像節目信息網路傳播權;
- 音像節目複製、發行權;
- 其他適合集體管理的音像節目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 依法享有音像節目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經申請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 提交入會申請;
- 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 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身份證明材料;
- 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權利信息資料;
- 其他證明材料。
由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與本會簽訂音像著作權授權契約,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 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 參加本會收取的音像節目著作權使用費的分配;
- 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 執行本會的決議;
- 履行音像著作權授權契約,將授權管理的音像節目向本會登記;
-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 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 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 制定和修改使用費收費標準;
- 制定和修改使用費分配方案、轉付辦法;
- 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決定使用費轉付方案和本會執行機構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管理費;
- 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 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 決定終止事宜;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1年召開1次。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會員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六條經理事會或者本會1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 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 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名額最多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 在業內有較高的影響力和權威性;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積極推動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事業發展;理事均從會員中選舉產生;
- 個人擔任理事應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高的政治素養;在業內具有較高影響力和權威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
- 自願履行理事的各項職責。
第十九條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 第一屆理事會由發起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1/5。
第二十條每個理事單位只能占有一個理事名額。
第二十一條理事的權利:
- 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 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 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二條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 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 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 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 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 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 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1/5;
- 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 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 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 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 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 制定信息公開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 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負責人由會員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增補、罷免部分理事。
第二十八條經理事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 3-7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 自覺接受本會黨組織的政治領導,積極支持本會黨組織開展工作;
- 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 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 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 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條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一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 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 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 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 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監事
第三十六條本會設監事 3 名,監事長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七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 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 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 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 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 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 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 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 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二條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三條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五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六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七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八條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四十九條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一條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二條本會向會員分配所收取的著作權使用費,具體方案由本會另行制定,經會員大會批准後施行。
第五十三條著作權使用費分配工作將嚴格按照經會員大會批准的分配辦法進行。
第五十四條本會將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於集體管理工作和服務會員的開支。
第五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除前述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外還包括:
- 蓄存本會的待分配款項的利息;
- 捐贈;
- 政府資助;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條本會將本著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則,儘量降低管理費用的支出,以保證和提高對會員的分配比例。
第五十七條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八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一條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二條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三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四條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五條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會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六條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七條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條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一條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二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經 2018 年 5 月 30 日第 七 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是由依法享有音像節目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章程規定的“音像節目”是指,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錄音、錄像製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不包括電影、電視劇等)。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決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持用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指導本會建設。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和參加的國際著作權條約,本著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精神,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規範音像節目的合法使用,促進我國音像業及音像市場的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二條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 ,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
本會依照《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受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四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 依法與會員簽訂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契約;
- 根據會員的授權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與音像節目的使用者簽訂使用契約,收取使用費;
- 將收取的音像著作權使用費向會員分配;
- 就侵犯本會管理的音像節目著作權的行為,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處罰或提起法律訴訟及仲裁等;
- 為促進中國音像節目著作權在海外的權利受到保護,以及海外音像節目在中國內地的權利受到保護,與海外同類組織簽訂相互代表協定;
- 促進我國音像著作權保護水平的提高,規範市場行為,為權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有關的業務諮詢和法律服務,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相關建議;
- 加強與音像節目權利人和使用者的聯繫,發布音像節目和有關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的信息;開展與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有關的研討、交流活動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對音像產業繁榮發展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 開展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六條本會管理的權利種類:
- 音像節目表演權;
- 音像節目放映權;
- 音像節目廣播權;
- 音像節目出租權;
- 音像節目信息網路傳播權;
- 音像節目複製、發行權;
- 其他適合集體管理的音像節目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 依法享有音像節目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經申請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 提交入會申請;
- 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 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身份證明材料;
- 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權利信息資料;
- 其他證明材料。
由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與本會簽訂音像著作權授權契約,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 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 參加本會收取的音像節目著作權使用費的分配;
- 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 執行本會的決議;
- 履行音像著作權授權契約,將授權管理的音像節目向本會登記;
-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 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 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 制定和修改使用費收費標準;
- 制定和修改使用費分配方案、轉付辦法;
- 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決定使用費轉付方案和本會執行機構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管理費;
- 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 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 決定終止事宜;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1年召開1次。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會員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六條經理事會或者本會1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 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 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名額最多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 在業內有較高的影響力和權威性;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積極推動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事業發展;理事均從會員中選舉產生;
- 個人擔任理事應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高的政治素養;在業內具有較高影響力和權威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
- 自願履行理事的各項職責。
第十九條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 第一屆理事會由發起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1/5。
第二十條每個理事單位只能占有一個理事名額。
第二十一條理事的權利:
- 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 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 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二條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 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 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 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 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 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 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1/5;
- 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 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 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 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 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 制定信息公開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 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負責人由會員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增補、罷免部分理事。
第二十八條經理事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 3-7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 自覺接受本會黨組織的政治領導,積極支持本會黨組織開展工作;
- 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 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 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 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條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一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 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 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 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 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監事
第三十六條本會設監事 3 名,監事長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七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 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 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 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 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 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 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 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 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二條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三條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五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六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七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八條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四十九條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一條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二條本會向會員分配所收取的著作權使用費,具體方案由本會另行制定,經會員大會批准後施行。
第五十三條著作權使用費分配工作將嚴格按照經會員大會批准的分配辦法進行。
第五十四條本會將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於集體管理工作和服務會員的開支。
第五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除前述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外還包括:
- 蓄存本會的待分配款項的利息;
- 捐贈;
- 政府資助;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條本會將本著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則,儘量降低管理費用的支出,以保證和提高對會員的分配比例。
第五十七條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八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一條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二條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三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四條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五條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會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六條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七條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條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一條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二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經 2018 年 5 月 30 日第 七 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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