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百川訴高全等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韓百川訴高全等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4年09月03日在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韓百川訴高全等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9月03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房民初字第04958號
原告韓百川。
委託代理人趙建國,北京市國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全。
負責人左衛東,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李峰。
原告韓百川訴被告高全、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娜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百川及其委託代理人趙建國,被告高全,被告保險公司之委託代理人李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百川訴稱:2013年1月21日21時30分原告騎電動腳踏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房山區房易路石窩路口迤西時,被告高全駕駛車號為京PJP2XX小客車從後邊駛來,與原告車左側相刮,致原告受傷,電動腳踏車損壞。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到房山區第一醫院搶救治療,23日辦理住院手續,2月13日出院。經房山交通支隊萬寧大隊處理,認定高全為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經了解高全駕駛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保險公司首先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現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9956.87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1050元、營養費6000元、誤工費56000元、護理費4200元,交通費1050元、鑑定費2250元、傷殘賠償金7334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807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電動車損失2000元、二次手術費15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28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被告高全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10萬元,有不計免賠。合理合法的同意賠償。
被告高全辯稱:同意保險公司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21時30分,高全駕駛小客車(車號:京PJB2XX)由西向東行至房山區房易路石窩路口迤西時,適有韓百川騎電動腳踏車由西向東行,高全駕駛車輛前部與電動腳踏車左側相接觸,造成兩車損壞,韓百川受傷。經房山交通支隊萬寧大隊處理,認定被告高全為全部責任,韓百川無責任。事故發生後,韓百川被送至北京市房山區第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脛腓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側、GustiloII)、脛骨粉碎性骨折(右)、下唇貫通傷、鼻部骨折、腦挫裂傷、左腕部軟組織挫傷、左眶周軟組織挫傷等。經北京博大司法鑑定所鑑定:原告韓百川的傷殘等級分別為X級(十級)、X級(十級)、X級(十級),綜合傷殘賠償指數為20%。高全曾為韓百川支付護理費1950元。經本院核實,包含高全為韓百川支付的護理費,因該事故造成韓百川的損失為:醫療費8018.57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1050元、營養費630元、護理費3950元、誤工費48600元、交通費800元、傷殘賠償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91418元、鑑定費22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28元。
另查,高全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100000元),事故發生於保險期內。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經庭審質證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出院記錄、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鑑定報告、鑑定費發票等證據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高全負事故全部責任,韓百川無責任的事故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故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按責予以賠償,仍有不足部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高全按責予以賠償。韓百川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本院根據相關證據以及相應標準予以確認、計算,對其合理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不合理或者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醫療費,根據醫療費票據予以確定。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根據韓百川的住院時間,參照相關標準予以確定。韓百川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實際誤工損失,合理的誤工時間從發生交通事故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參照韓百川的勞動能力在個稅起征點以下酌情確定。交通費,根據原告傷情、就醫情況酌情確認。傷殘賠償金,依據上年度農村居民的標準予以確認。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相關標準計入傷殘賠償金。鑑定費,根據發票確認。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根據韓百川的傷殘程度和本案的具體情節酌情確認。財產損失,根據保險公司定損金額予以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根據購買輪椅的收據予以確認。二次手術費,原告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高全為韓百川支付的護理費1950元,視為其先行替保險公司墊付,在保險公司應賠償的護理費數額中予以扣減。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韓百川醫療費八千零一十八元五角七分、住院一伙食補助費一千零五十元、營養費六百三十元、傷殘賠償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九萬一千四百一十八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誤工費八千五百八十二元、財產損失二千元,以上合計十二萬一千六百九十八元五角七分。
二、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韓百川誤工費四萬零一十八元、護理費二千元、鑑定費二千二百五十元、交通費八百元、殘疾輔助器具費五百二十八元,以上合計四萬五千五百九十六元。
三、駁回原告韓百川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九百三十二元,由原告韓百川負擔三百七十一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由被告高全負擔一千五百六十一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抗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抗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王娜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杜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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