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桂芝,女,1943年2月生,黑龍江哈爾濱人。大學學歷,高級工程師。1996年擔任中共黑龍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1997年起任中共黑龍江省委副書記。2002年2月在政協黑龍江省第八屆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當選黑龍江省政協主席,2003年1月在政協黑龍江省第九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再次當選為省政協主席。
基本介紹
履歷,人物評價,判決決議,
履歷
2004年6月,在黑龍江省政協九屆七次常委會上,通過了免去韓桂芝省政協主席職務的決議。同年7月,政協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撤消韓桂芝全國政協委員的資格。9月17日,黑龍江省政協九屆八次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撤銷韓桂芝省政協委員資格的決議。11月,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黑龍江省委決定,給予韓桂芝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處分。鑒於韓桂芝的行為涉嫌犯罪,已將其涉嫌犯罪的問題和有關線索一併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韓桂芝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1965年10月入黨,1965年4月參加工作,東北林學院林業機械專業畢業,高級工程師。
1960年——1965年,在東北林學院機械製造系林業機械專業學習。
1965年——1966年,內蒙古自治區圖里河林業局社教隊隊員。
1966年——1968年,林業部基建總局機械築路總隊幹部部幹事。
1968年——1979年,黑龍江省大興安嶺“五七”幹校學習、勞動,任大興安嶺行署勞動局勞動調配科、工資科工作人員、副科長。
1979年——1981年,黑龍江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勞動局、林業管理局勞資處科長。
1981年——1983年,黑龍江大興安嶺林管局科技處副處長、行署科委副主任。
1983年——1988年,黑龍江大興安嶺林管局副局長(副地級)。
1988年——1991年,黑龍江省監察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1991年——1993年,黑龍江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七屆人大常委、人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993年——1996年,黑龍江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委老幹部局局長,省八屆人大常委、人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996年——1997年,黑龍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兼省直機關工委書記。
1997年——1999年,黑龍江省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省委黨校校長。
1999年——2002年,黑龍江省委副書記,省委黨校校長。
2002年1月——黑龍江省委副書記,省政協主席、黨組書記,省委黨校校長。
2004年5月29日——黑龍江省委免去黨內一切職務。
2004年6月10日——黑龍江省政協九屆七次常委會議通過免去韓桂芝政協主席職務的決議。
中共十五屆中央候補委員。
人物評價
在一些黑龍江官員的眼中,韓桂芝的仕途一路順風順水。
一位省委官員回憶了一段往事,韓桂芝任黑龍江省委組織部副部長時,他曾和韓一起陪同中央有關部門考查幹部,休息時,韓對身邊人說:“我是經歷了三個8年抗戰,用了24年的時間才到今天的位置。”
這三個8年如何理解?韓桂芝當時並沒有說明。
而一位知情人士解讀說:韓桂芝1943年出生於哈爾濱,求學、下鄉和在大興安嶺地區工作的歷史加起來應該恰好是三個8年。
這期間,韓桂芝畢業於東北林學院林業機械專業,併到黑龍江省大興安嶺“五七”幹校接受鍛鍊,隨後就職於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勞動局、大興安嶺林管局。
至1988年,韓以大興安嶺林管局副局長(副地級)身份調回省城任黑龍江省監察廳副廳長,三年後進入省委組織部任副部長。
自1991年起,歷經四任省委書記,韓桂芝屢獲升遷。
1996年起任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兼省直機關工委書記;1997年起任省委副書記、組織部長,省委黨校校長;2003年再次當選為省政協主席;是中共十五屆中央候補委員。
有接近黑龍江省高層的人士評價:韓語言犀利,敢說敢做,性格像男人那樣雷厲風行,但這些令人欣賞的優點反過來亦遭人詬病:這個女人太霸道。
一位副省級幹部私下裡曾表示,不希望在任何方面將自己和韓桂芝放在一起比較。
“類似的對立情緒在很多不同級別的幹部心裡都有,只是不敢表達罷了。”一位幹部這樣對記者說。“原因很簡單,韓桂芝一輩子都在管人(幹部),她讓你上你才能上,讓你下你就得下。”
2002年2月1日,韓桂芝當選黑龍江省政協主席。
她的前任政協主席馬國良2000年2月26日當選,此時就任不足兩年。
當時的媒體訊息稱:“馬國良因年齡原因,辭去政協黑龍江省八屆委員會主席職務。”
但馬國良離職後,任職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至今。
一位老幹部說,政協班子一任四年,在黑龍江,政協主席一職有“超期服役”的,但在馬國良之前,未見提前離任者。
判決決議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5日依法對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韓桂芝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韓桂芝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993年至2003年期間,被告人韓桂芝利用擔任中共黑龍江省委組織部副部長、部長、省委常委、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便利,為馬德等人在職務晉升、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款物總計人民幣702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桂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韓桂芝因涉嫌受賄被審查後,如實供述了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故依法對韓桂芝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