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城市綜合行政執法暫行辦法
為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提升綜合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規範執法行為,完善執法制度,根據《中央編辦關於印發開展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5〕15號)、陝西省編辦《關於印發韓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陝編髮〔2015〕57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韓城市綜合行政執法暫行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指綜合行政執法是指經國務院、陝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決定,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行使城鄉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城鄉綠化、市政公用、室內裝修裝飾、
房地產、燃氣管理、人民防空、機動車輛維修、公安交通管理、環境保護、文化市場管理、體育設施及體育競技、水行政管理、河道管理、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執法職權(包括行政處罰、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處罰中限制人身自由、降低資質,吊銷證、牌、照除外)以及與上述行政執法權密不可分的有關行政管理權的活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綜合行政執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主管全市區域內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具有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綜合行政執法局的派出機構(各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委託,行使執法職能。
第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制止和控告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義務接受並配合綜合行政執法局的監督檢查。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控告,除不具備回復條件的,應及時予以回復。
第五條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必須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公開、公正、公平、文明、高效及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在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二)查閱、調閱或複製被檢查單位或個人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三)採用錄音,錄(攝)像等手段,取得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材料;
(四)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五)依法對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車輛以及建(構)築物予以暫扣、扣留、拖移、查封、扣押、沒收、強制拆除、強制拆遷、拍賣或變賣,並對證據進行登記保存;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使全市行政區域內城鎮道路兩側停車位劃定管理;戶外攤點設定;道路開挖;工程臨時占道;渣土車營運;建築垃圾管理;綠線以內的臨時占地等行政管理職責。
第八條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編制全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規劃和定點設立,行使戶外廣告設定、門頭牌匾的審批、監督、檢查和管理職責。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陝西省農村村莊規劃建設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行政行為。
(二)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陝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行政行為。
(三)違反《城市綠化條例》、《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陝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行政行為。
(四)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陝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陝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行政行為。
(五)違反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陝西省室內裝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行政行為。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陝西省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在全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開發資質、超越資質開發、未辦理預售許可證的行政行為。
(七)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陝西省燃氣管理條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行政行為。
(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行政行為。
(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陝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在全市行政區域內,未辦理維修企業經營許可證等行政行為。
(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在城鎮道路兩側亂停亂放車輛的行政行為。
(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陝西省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全市行政區域內,在廠礦企業以外焚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及秸稈,建築施工及商業經營性場所噪聲污染的行政行為。
(十二)違反《陝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在全市行政區域內,未按要求設定門頭牌匾、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行政行為。
(十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陝西省水土保持條例》、《陝西省水工程保護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行政行為。
(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陝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陝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行政行為。
(十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電影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行政行為。
(十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陝西省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行政行為。
第十條凡本辦法規定由綜合行政執法局行使的行政執法職權和與行政執法密不可分的管理職能,其他原有的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行政執法職能),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一律無效。
第十一條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建立健全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機制,與各有關單位,行政職能部門相互配合,理順工作關係和銜接配合機制,建立和完善信息互通及監督制約機制。
第十二條相關行政部門、鎮辦在依法作出與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職能職責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時,應將批准結果同時抄告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因未同時抄告而導致嚴重後果的,由審批部門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需作技術鑑定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通知後,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做出技術鑑定。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統一印製的行政執法證件,佩戴統一的執法標誌。
第十六條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處罰時,應當接受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以暴力、威脅、侮辱等方式阻礙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堅持文明執法,依法處罰。對執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