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宋獨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讞分司就是將審與判二者分離,由不同官員分別執掌。鞫,指審理犯罪事實。讞,指檢法議刑。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實行鞫讞分司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鞫讞分司
- 時代:兩宋
- 類型:刑事司法制度
- 目的:解決司法腐敗
中央的大理寺、刑部由詳斷官(斷司)負責審訊,詳議官(議司)負責檢法用律,最後由主管長官審定決斷。各州府設司理院,由司理參軍(鞫司)負責審訊及調查事實等,司法參軍(讞司)依據事實檢法用條,最後由知州、知府親自決斷。鞫讞分司強調兩司獨立行使職權,不得互通信息或協商辦案,有利於互相制約,防止舞弊行為。另一方面,宋朝法律形式複雜多樣,條文內容繁多,設立專職官員檢詳法條,也有利於正確適用法律。但是,鞫讞分司制度並不是解決司法腐敗的根本辦法,而且這種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審判方式,也不符合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