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義機動車轉移登記由車輛管理所受理。
辦理時間,所需材料,登記內容,法律依據,
辦理時間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並交驗機動車。屬於海關解除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確認機動車。
所需材料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原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登記編號,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和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登記內容
車輛管理所辦理轉移登記,應當登記下列內容: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繫電話;
(二)機動車獲得方式;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
(四)轉移登記的日期;
(五)海關解除監管的機動車,登記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的名稱、編號;
(六)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登記機動車登記編號;
(七)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現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登記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名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一)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情形的;
(二)機動車與該車的檔案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
(三)機動車未被海關解除監管的;
(四)機動車在抵押期間的;
(五)機動車或者機動車檔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機動車涉及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據
被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並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的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作廢,並在辦理轉移登記同時,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