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鞍山市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辦法》在1998.06.15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6.15
  • 實施時間:1998.06.15
《鞍山市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第十二屆十七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能源利用的監測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生產、生活用能和供能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節能監測是指節能監測機構受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節能法規和技術標準,依法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測以及對浪費能源行為進行處理等執法活動的總稱。
第四條 市經濟委員會是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市節能監測中心是節能監測機構,受市經濟委員會委託,具體負責我市節約能源監測管理工作。
第五條 節能監測機構依法開展節能監測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六條 節能監測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供能、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實施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節能監測計畫;
(三)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節能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參與起草市級節能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
(四)組織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培訓、節能技術研究、情報信息交流、技術諮詢等;
(五)對供能、用能單位浪費能源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條 節能監測主要內容:
(一)監測和評價使用熱、電、油、水、氣等狀況;
(二)按照國家及省、市頒布的節能技術標準,對用能單位的能耗狀況和影響能耗的技術、工藝、設備、網路等項實際運行的經濟技術指標進行監督、檢測;
(三)檢查生產、銷售的用能產品在銘牌或產品說明書上是否標明能耗指標,並對標明的能耗指標進行監督、檢測;
(四)協助有關部門對供能單位的供能質量進行檢查與監督;
(五)檢查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耗能產品及違反國家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產品;
(六)對節能產品(技術)進行檢測和評價;
(七)檢測、評價節能用材、能源和資源的綜合利用狀況。
第八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能監督工作的需要,編制和下達節能監測計畫,由節能監測機構組織實施,進行監督、檢測和評價。
第九條 節能監測分定期監測和不定期監測。
定期監測由監測機構按照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年度監測計畫組織實施,監測周期為兩年。實施定期監測時,節能監測機構應提前10天通知被監測單位。
不定期監測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能監管工作需要,委託節能監測機構對供、用能單位實行抽查。
第十條 年綜合耗能折合標準煤1000噸以上(含1000噸)的重點用能單位為市重點節能監測單位。重點用能單位應定期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並抄報節能監測機構。
第十一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列入年度監測計畫;
(一)新建、擴建投產一年以上的用能單位的耗能情況;
(二)用能單位因技術改造或其它原因造成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能源消費結構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對年綜合能耗折合標準煤1000噸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上報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需要檢測核實的;
(四)按監測周期需重新進行監測的;
(五)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節能要求認為應列入的其它情況。
第十二條 被監測單位應向節能監測機構提供有關的技術檔案和資料,並根據監測機構的具體要求做好準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在對生產、銷售過程中的用能產品能耗標準檢測時,被監測單位應提供必要的樣品及試驗條件。
第十三條 監測工作結束後,節能監測機構應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被監測單位提出監測報告。節能監測資料和檔案,應嚴格按照保密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初次監測不合格者,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發出《限期整改複測通知書》,整改後由原監測機構進行複測。
第十五條 被監測單位和個人對監測結果有異議,可在接到《限期整改複測通知書》15日內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原監測機構重新檢測,或提請上級節能監測部門進行複測,並依據其監測結論和被監測單位實際情況做出最終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節能監測機構從事監督、檢測(含複測)時,按照財政、物價部門批准的有關標準收取監測費。
第十七條 對複測仍不合格者,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節能監測機構下達《徵收能耗超標加價費通知書》,向其徵收能耗超標加價費。
能耗超標加價費按被監測的設備和產品全年超標準消耗的能源價值的1-5倍徵收,具體標準按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對逾期不繳納監測費和能耗超標加價費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對拒不接受檢查,弄虛作假,干擾正常監測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對於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浪費能源情節嚴重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既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節能監測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持證上崗,嚴守紀律,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能耗超標加價費納入財政預算外管理,主要用於全市節能技改、宣傳、培訓及獎勵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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