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區計畫生育管理工作暫行辦法》意在為鞏固和發展我市城區計畫生育的工作成果,進一步提高計畫生育工作管理水平,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城區計畫生育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9-01-09
- 生效日期:1999-01-09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61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9-01-09
【生效日期】1999-01-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9-01-09
【生效日期】1999-01-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九十六號)
《鞍山市城區計畫生育管理工作暫行辦法》業經1998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十二屆三十七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鞍山市城區計畫生育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1999年1月9日)
(1999年1月9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鞏固和發展我市城區計畫生育的工作成果,進一步提高計畫生育工作管理水平,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區計畫生育工作實行“以塊為主、單位負責、條條保證、條塊配合”的屬地化管理體制。
第三條城區計畫生育工作以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主,按行政區劃對轄區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居委會實行領導和管理,並承擔下達任務、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等職能。
第四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要依法認真貫徹計畫生育政策,全面落實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下達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任務,對本單位計畫生育工作負責。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團體在城區計畫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條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系統所屬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提出明確目標和要求,並對其實施管理、協調、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各單位要明確任務、各負其責、互相協調、互相配合、互為補充,共同做好計畫生育工作。
第七條各區人民政府要與街道辦事處及轄區內各單位簽訂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狀,明確目標、嚴格考核,將計畫生育工作實績列入政績考核內容,並行使“一票否決權”。同時,要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共同做好下崗人員、外來人口等重點人群的計畫生育工作。
第八條各區人民政府人口學校及計畫生育服務站,負責生殖健康、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等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和服務工作。
第九條各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本轄區內單位和居委會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人口婚育情況的基礎檔案,落實人口出生計畫;負責避孕藥具的管理和發放;出具、查驗外來人口計畫生育證明並做好登記工作;組織外來人口、無業育齡人員落實節育措施,並為其提供相關的服務;配合企業加強對下崗職工的計畫生育管理。
第十條各居委會負責協助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本居住區內育齡民眾計畫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配合街道辦事處及單位對人戶分離人員、下崗人員、外來人口等重點人群進行計畫生育管理,並與人戶分離人員、外來人口的戶籍地和下崗人員單位建立聯繫制度。對出租房屋的,居委會要查驗承租人的計畫生育證明,並與出租人簽定計畫生育監督保證契約。
第十一條各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要結合社區發展,充分發揮計畫生育協會的作用,組織民眾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十二條各級建設、施工管理部門要做好成建制的外來施工單位和施工人員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對沒有計畫生育證明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各施工單位要加強對外來施工人員的管理,保證現居住地計畫生育工作任務的落實。
第十三條因城市建設需要居民房屋拆遷的,房地產開發部門或建設單位應及時通知拆遷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部門,並協助做好拆遷戶計畫生育契約的簽定及入住前對其計畫生育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條房產部門在為外來人口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要查驗其計畫生育證明並及時將其婚育狀況告知當地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將其納入計畫生育管理。暫未設居委會的物業小區(含外商生活區),物業管理部門應配合當地街道辦事處做好小區內的計畫生育工作。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在為新生兒落戶時,要查看街道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落戶介紹信;對辦理暫住證的外來人口,要查驗計畫生育證明;對沒有計畫生育證明的,應要求其補辦並通報當地計畫生育部門。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為個體經營者辦理營業執照時,要查驗計畫生育證明,對無計畫生育證明的,暫不予辦理。
個體勞動者協會應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個體經營者中育齡婦女的孕情環情檢測和避孕節育措施的落實,對出現計畫外懷孕的,要與街道辦事處共同督促其採取補救措施。
個體勞動者協會應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個體經營者中育齡婦女的孕情環情檢測和避孕節育措施的落實,對出現計畫外懷孕的,要與街道辦事處共同督促其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七條民政部門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須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發現未婚先孕者,要及時通知計畫生育部門。對再婚者,要將其再婚前的婚育狀況告知街道計畫生育部門。
第十八條城市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應以醫療衛生機構為主,計畫生育部門的服務機構為補充。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所)要做好育齡人群的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宣傳諮詢和技術服務,做好節育手術併發症的防治工作,提高技術服務質量,降低人工流產率及節育手術併發症發生率。
第十九條勞動部門在辦理外來人口就業證、下崗職工就業證時,要認真核查計畫生育部門或單位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沒有計畫生育證明的,暫不予辦理。
在制定招工、就業、勞動保險等政策時,要有利於實行計畫生育者。
在制定招工、就業、勞動保險等政策時,要有利於實行計畫生育者。
第二十條企業(包括國有、集體、“三資”、私營企業和其它企業)要建立計畫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行政領導責任制,把計畫生育工作納入企業管理之中。要認真落實計畫生育獎懲政策。
第二十一條企業在轉換經營機制過程中,不得撤併或削減計畫生育機構和人員,並保證必要的經費;停產時間超過半年的企業,可與職工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繫制度,落實共同管理措施;企業在依法宣告破產前,要將職工的婚育情況通報其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做好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的交接;合(兼)並企業職工的計畫生育工作,由合(兼)並後的企業負責。
第二十二條企業及再就業服務中心要做好下崗職工的計畫生育工作,及時向下崗職工的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通報計畫生育情況,並與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下崗職工的計畫生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對辭職和除名職工的計畫生育工作,由其居住地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企業要及時與辦事處辦理移交手續。如未辦理移交手續或辦理移交手續前職工已計畫外懷孕或出現計畫外生育的,要追究原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企業職工轉聘或調動時,原單位應及時將其計畫生育情況通報聘用或調入單位,協助做好計畫生育證明的查驗工作。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和各單位,要嚴格依照國家、省、市有關外來人口計畫生育的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切實做好外來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市級各行政管理部門在計畫生育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後,仍要加強對本系統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管理,要切實做到“條條保證”,市政府仍要對其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者的責任。海城市、台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鞍山市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