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熱水資源管理辦法

為加強地熱水資源管理,科學勘查、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地熱水資源,保障地熱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遼寧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遼寧省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地熱水資源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8日
  • 發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熱水資源是指25℃以上的地下水。
第三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勘查、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地熱水資源,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為本地區地熱水資源主管部門。
行政審批、發展改革、國資、財政、水利、生態環境、文旅廣電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地熱水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綜合利用、注重效益和開發與環境保護並重的原則。
在資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應當根據城市功能的要求,優先發展有利於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地熱水開發項目。
第六條 地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專項規劃,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與溫泉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規劃充分銜接,統籌納入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鞍山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開採利用地熱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取水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勘查地熱水資源必須依法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出讓收益。開採地熱水資源必須依法繳納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出讓收益、資源稅和水資源費。
第八條 開採地熱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轄區向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申請,經其初步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審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先行辦理取水許可證,憑取水許可證到省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採礦許可證。
新立採礦權必須符合生態保護、礦產資源規劃等要求,開採企業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地熱水開採。
第九條 開發利用地熱水資源實行市縣分級管理。市轄區的地熱水資源由市政府統一管理,市自然資源部門承擔監管責任。海城市、台安縣和岫巖縣的地熱水資源由屬地政府負責管理,並承擔監管責任。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地熱水資源費徵收和委託徵收。市轄區的地熱水資源費委託市自然資源事務服務中心負責徵收,海城市、台安縣、岫巖縣的地熱水資源費委託屬地政府負責徵收。
第十條 對地熱水資源實行保護性限量開採。開採地熱水資源,必須在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核定開採限量的基礎上,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地熱水開發利用規劃、地熱田開發狀況、動態觀測資料及利用規模等因素,向開發單位下達年度用水計畫。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地熱水,不得轉供或者擅自改變用途。
除開發利用深度超過1000米的地熱水作為清潔新能源使用外,地熱溫泉水應當優先滿足康復、醫療等健康產業和旅遊產業用水,限制工業、種植業和養殖業用水,禁止直接用於供暖和商品房開發入戶等。
第十一條 開採地熱水資源,建設單位申請取水許可時,應當附具節水措施和配套節水設施設計方案;節水設施竣工後,經驗收合格,方可取水。
第十二條 直接取用地熱水的單位,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取水計量設施,並定期檢查維修,保證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地熱水資源利用後的棄水應當符合環保部門的有關規定和排放標準,排放溫度不得高於30℃。
第十四條 開發地熱水資源實行經營模式。推進以持有市政府產權井的國有企業作為經營試點,參與市本級或各縣(市)的地熱水特許經營。
第十五條 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推進市政府產權地熱水井的國有資產劃轉、注入問題,扶持溫泉企業儘快實現地熱水資源向資產的轉換。
第十六條 在地熱水資源保護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向地下排污,或者用污水進行回灌。填埋封井的,不得污染地熱水資源。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和用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地熱水資源不能滿足正常供水的;
(二)因取地熱水給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因地熱水開採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四)出現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二)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的,或者取水計量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
(四)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擅自進行勘查、開採地熱水資源的;
(六)採取破壞性開採方法開採地熱水資源,造成地熱水資源嚴重破壞的;
(七)轉供水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取水用途的;
第十九條 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事、嚴格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4日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鞍山市地熱水資源管理實施辦法》(鞍政辦發〔2015〕130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後國家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印發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鞍山市地熱水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地熱水資源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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