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鞍山市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鞍山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1日印發的辦法。

【發布單位】鞍山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8-01
【生效日期】2002-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鞍山市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快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改革的步伐,不斷滿足困難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困難企業及其職工要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須由企業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並提供參加醫療保險所需的相關資料及企業經營狀況的報告。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經濟貿易委員會根據企業經營等相關情況,按財政年度進行審核認定,審核認定的結論當年有效。
第三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視為困難企業:
(一)因企業停產、半停產或連續兩年嚴重虧損,當年連續停發職工工資6個月以上;當年其他月份企業職工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企業。
(二)已參加養老、失業社會保險統籌,經有關部門核實認定無力足額繳納保費的企業。
第四條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辦法
(一)參保企業為全體參保人員按本企業上一年度每人應發工資總額的5%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該企業每人應發工資低於本市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二)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要參加超限額商業補充醫療保險;2002年,有能力繳費的參保困難企業要為職工繳納22元,職工個人(包括退休職工)繳納22元;從2003年起,參保困難企業要按照當年超限額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繳費;對無能力繳納超限額商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困難企業,職工一個人(包括退休職工)可以全部繳納超限額商業補充醫療保險費。
(三)對無能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困難企業,也可以由企業同職工協商,採取以企業為單位、全體職工個人自願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方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同時,全部繳納超限額商業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五條困難企業職工參保管理辦法
(一)困難企業的參保職工個人不繳費,不建立個人帳戶,單位繳納部分的醫療保險費全部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並從繳費之日起,本人只享受《鞍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規定的統籌基金給付的相關待遇。
(二)困難企業參保職工住院後發生的超限額醫療費,憑醫院開具的結算單據,到商業保險公司在社會保險局設立的超限額商業補充醫療保險視窗辦理報銷手續。
第六條對有能力繳費但退休職工與在職職工的比例超過30%的企業,超出的部分由參保企業繳納醫療保險調劑金。[調劑金=(退休人數―在職人數×30%)X在職職工人均繳費額]
第七條困難企業要按如下規定繳費:
(一)困難企業須按時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拖欠、拒繳。逾期不繳的,立即停止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並按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按日加收2‰滯納金。已拖欠保費單位再續保時,應如數補繳拖欠費用及滯納金,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凡滯後、延遲繳費的,辦理補繳手續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二)參保人在住院期間,用人單位發生拖欠保費的,一切費用應由參保人個人現金全部支付,待參保單位補繳保費和滯納金後,按有關政策辦理報銷。其報銷最高額度不能超過所補繳保費和滯納金總和,剩餘部分由參保單位承擔,否則費用完全由參保單位承擔。
第八條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可按照《鞍山市城鎮個體勞功者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海城市、台安縣和岫巖滿族自治縣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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