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4年5月29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鞍山市職業病防治條例》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6.03
- 實施時間:2004.06.03
根據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意見》,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廢止《鞍山市職業病防治條例》、《鞍山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監督管理辦法》、《鞍山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3件地方性法規。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