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統一組織憲章

《非洲統一組織憲章》,締約國根據本憲章建立一個名為非洲統一組織的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洲統一組織憲章》
  • 類別:組織協約
  • 訂立時間:1963年5月25日
  • 訂立地點:亞的斯亞貝巴
我們,集會於埃寨俄比亞的斯亞貝巴城的非洲國家與政府的首腦們,
深信掌握自己的命運是各國人民不可剝奪的權利,
意識到自由、平等、正義與尊嚴是非洲各國人民實現其合法願望的主要目標這一事實,
意識到我們在利用我們大陸的自然與人力資源以全面促進我們各國人民在人類努力方面的責任,
為促進我們各國人民之音的了解與國家音的合作,以符合我們各國人民在超越種族與民族差別的更大規模的統一中加強兄弟情誼和團結的願望的共同決心所鼓舞,
確信為了把這個決心變心人類進步事業中的強大力量,就必須創造與維護實現和平與安全的條件,
決心保衛和鞏固艱苦贏得我們各國的獨立以及主權與領土完整,並同一切形式的新殖民主義作鬥爭,
獻身於非洲總的進步事業,
相信我們重申信奉其原則的聯合國憲章與世界人權宣言為各國之間進行和平與積極合作提供了牢固的基礎,
極願一切非洲國家從此統一起來,使它們各國人民的繁榮與福利得以保證,
決心通過建立與加強共同機構的方法以增強我們各國之間的聯繫,一致同意本憲章。
體制
第一條
一、締約國根據本憲章建立一個名為非洲統一組織的組織。
二、本組織包括非洲大陸的國家、馬達加斯加以及與非洲毗鄰的島嶼。
宗旨
第二條
一、本組織的宗旨如下:
(一) 促進非洲國家的統一與團結、
(二) 協調並加強它們之間的合作與努力以改善非洲各國人民的生活;
(三) 保衛它們的主權、領土完整與獨立;
(四) 從非洲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義;並
(五) 在對聯合國憲章與世界人權宣言給予應有的尊重的情況下促進國際合作。
二、為了實現這些目的,各成員國應直轄市和高速其總的政策,特別是在以下各個方面:
(一) 政治與外交方面的合作;
(二) 經濟合作,其中包括交通運輸方面的合作;
(三) 教育與文化方面的合作;
(四) 衛生保健與營養方面的合作;
(五) 科學與技術方面的合作;和
(六) 防務與安全方面的合作。
原則
第三條 為了實現第二條中所述的宗旨,成員國莊嚴地確認和申明它們遵循以下原則:
一、 各成員國的主權一律平等;
二、 不干涉各國內政;
三、 尊重各個成員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和獨立生存的不可剝奪的權利;
四、 通過談判、調解、和解或仲裁,和平解決爭端;
五、 無保留地譴責一切形式的政治暗殺及鄰國或任何其他國家所進行的顛覆活動;
六、 徹底獻身於完全解決仍未獨立的非洲領土;
七、 重申對一切集團的不結盟政策。
成員國資格
第四條 每一獨立的非洲主權國家都有權成為本組織的成員。
成員國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所有成員國的權利與義務一律平等。
第六條 成員國保證認真遵守本憲章第三條所列舉的原則。
機構
第七條 本組織應通過以下主要機構實現其宗旨:
一、 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
二、 部長理事會,
三、 秘書長,
四、 調解、和解和仲裁委員會。
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
第八條 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為本組織的最高機構。首腦會議應根據本憲章的規定討論非洲共同關心的問題,以直轄市和調整本組織總的政策。此外,首腦會議得審議根據本憲章建立的一切機關和任何專門機構的組織結構、職權及行動。
第九條 首腦會議由國家和政府首腦或其經過適當任命的代表組成,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在任何成員國提出要求並得到成員國三分這二多數贊同時,首腦會議得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條
一、每一成員國均有一標表決權。
二、一切決議均由本組織成員國三分之二的多數決定。
三、程式問題應由簡單多數決定。一個問題是否屬於程式問題,應由本組織任何成員國的簡單多數決定。
四、 本組織任何成員國的三分之二的多數為首腦會議舉行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
第十一條 首腦會議有權決定其本身的程式規則。
部長理事會
第十二條
一、部長理事會由成員國的外長或其政府指派的其他部長組成。
二、部長理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在任何成員國抽出要求並得到全體成員國三分之二的贊同時,部長理事會得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
一、部長理事會向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負責,並負責籌備首腦會議。
二、它受理首腦會議交給它的任何問題。它受託執行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作出的決定。它根據首腦會議的批示和本憲章第二條第二款協調非洲內部的合作。
第十四條
一、每一成員國有一標表決權。
二、一切決議均由部長理事會成員的簡單多數決定。
三、理事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為理事會舉行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有權決定其本身的程式規則。
秘書處
第十六條 本組織設一行政秘書長,由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任命。行政秘書長指導秘書處的工作。
第十七條 本組織設助理秘書長一人或數人,由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任命。
第十八條 秘書長、助理秘書長以及秘書處的其他職員的職權和服務條件,由本憲章各條款及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所批准的條例規定。
一、 書長及其所屬人員在履行其職務時,不得向任何政府或本組織以外的任何當局請示或接受指示。他們不得採取可能影響其作為僅向本組織負責的國際官員的地位的任何行動
二、 本組織全體成員國均保證尊重行政秘書長及其所屬人員的職責的專屬性質,在他們履行職責時不謀求對他們施加影響。
調解、和解與仲裁委員會
第十九條 成員國保證以和平手段解決它們之間的一切爭端,並為此決定建立調解、和解與仲裁委員會。該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條件由首腦會議另行通過的議定書規定。此項決定書應視為本憲章的一個組成部分。
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條 首腦會議將視需要建立專門委員會,包括:
一、 經濟和社會委員會;
二、 教育和文化委員會;
三、 衛生、保健和營養委員會;
四、 防務委員會;
五、 科學、技術和研究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條中所述的專門委員會由會員國的有關部長或其政府所指派的其他部長或全權代表所組成。
第二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的職責應根據本憲章及部長理事會所通過的條例的規定履行之。
預算
第二十三條 由行政秘書長擬定的本組織的預算須經部長理事會通過。預算由成員國依照其對聯合國應繳會費的比例籌集,但任何成員國應繳的會費均不得超過本組織正常年度預算的百分之二十。成員國同意按期交納會費。
憲章的簽字與批准
第二十四條
一、本憲章向一切獨立的非洲主權國家開放簽字,並由簽字國按照其本國憲法程式予以批准。
二、章原件用非洲語文(如有可能)、英文與法文寫成,各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此項原件由衣索比亞政府保存,衣索比亞政府應將核證無誤的副本分送非洲各獨立主權國家。
三、 批准書應交存於衣索比亞政府。由衣索比亞政府在每次收存此種檔案時通知所有簽字國。
憲章的生效
第二十五條 在衣索比亞政府收到三分之二的簽字國的批准書時,本憲章即行生效。
憲章的登記
第二十六條 本憲章在得到正式批准後,應由衣索比亞政府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向聯合國秘書處進行登記。
憲章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在有關本憲章的解釋方面可能發生的任何問題,均由本組織的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的三分之二多數票決定。
參加和加入
第二十八條
一、任何獨立的非洲主權國家隨時都可將其參加或加入本憲章的意圖通知行政秘書長。
二、行政秘書長收到這種通知後,應將通知的副本分發給所有成員國。接納入會應由成員國的簡單大多數作出決定。每一成員國應將決定通知行政秘書長,行政秘書長在收到必要的票數時應將決定通知有關的國家。
雜項條款
第二十九條 本組織及其一切機構的工作語文為非洲語文(如有可能)、英語與法語。
第三十條 行政秘書長經部長理事會批准,可代表本組織接受給予本組織的禮物、贈品以及其他的捐贈。
第三十一條 部長理事會應決定秘書處人員在各成員國領土上享有的特權與豁免權。
停止成員國資格
第三十二條 凡希望放棄成員國資格的國家均須向行政秘書長提出書面通知。在提出此項通知屆滿一年時,如不予撤回,本憲章即停止適用於該退出國,該退出國也即不再屬於本組織。
憲章的修正
第三十三條 任何成員國如向行政秘書長提出書面要求,本憲章即可修正或修訂,但提出的修正案須經正式通知所有成員國並經過一年的期限後始能提交大會考慮。此項修正案經全體成員國至少三分之二的批准才能生效。
我們,非洲國家和政府首腦們,本著忠誠的精神,在本憲章上籤字。
一九六三年二十五日於衣索比亞的斯亞貝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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