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德湖流域開發公約和規約

查德湖流域開發公約和規約是由查德,喀麥隆,奈及利亞,尼日在1964年05月22日,於查德拉密堡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64年05月22日
  • 條約種類:公約
  • 簽訂地點:查德拉密堡
  (1964年5月22日訂於查德拉密堡)
一、公約
喀麥隆聯合共和國、查德共和國、尼日共和國和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
注意到1945年6月25日聯合國憲章;
注意到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關於國際合作管理和利用水域的決議,特別是1952年第417號(ⅪⅤ)決議、1954年8月2日第533號(ⅩⅤⅢ)決議、1956年5月3日第599號(ⅩⅩⅩⅠ)決議和1958年5月2日第675號(ⅩⅩⅩⅤ)決議;
注意到1963年5月25日非洲統一組織憲章;
意識到有必要對查德(Chad)湖流域的資源的經濟利用制定原則,包括對水的治理;
考慮到非洲統一組織的成員國已決定協力加強合作與努力為非洲人民締造更美好的生活;
考慮到各有關成員國制定的利用查德湖流域的水源的計畫有可能影響流域的自然規律以及其他國家對水域的利用,認為最好設立一個委員會草擬一般性規則並保證其實施,協調成員國的研究工作,研究成員國的計畫項目,提出在查德湖流域進行考察和修建工程的建議,並在一般情況下保持成員國之間的聯繫;
決定簽訂一項公約以實現上述目的;
對下列條款達成協定:第一條
本公約決定設立查德湖流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第二條
所附規約為本公約的組成部分。第三條
1.本公約應經成員國批准。
2.批准書應交存查德政府,並由它通知其他成員國。
3.本公約在查德政府收到最後一份批准書時即開始生效。第四條
本公約在完成批准手續後,將由查德政府送存非洲統一組織秘書處,並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第五條
本公約在生效十年後,任何成員國都能通告廢止,但應書面通知委員會執行秘書,委員會執行秘書應表示收訖,從收訖日期經過一年如未撤銷其廢止即開始生效。如無其他協定,這個廢止不影響在提出為止前同意進行的考察和工程計畫所應承擔的義務。第六條
本公約及其規約在兩個以上成員國向委員會執行秘書提出書面建議修改時應進行修改。修改建議應得到成員國的同意,並在通過日期六個月後生效。第七條
有關解釋或實施本公約的爭議,如委員會不能解決時,應提交非洲統一組織的調停、調解和仲裁委員會決定。第八條
1.本公約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委員會的工作語言是非洲語(在可能條件下)、英語和法語。
二、規約
第一章原則和定義
第一條
各成員國莊嚴宣告願按照第二條規定的範圍,加強合作與努力以開發查德湖流域。第二條
公約所指的查德湖流域將是地圖上標出的區域,作為本公約的附屬檔案。第三條
查德湖流域的利用向本公約全體簽字國開放,本規約的規定以及任何修改,今後制訂的規則或專門協定均不得損害各國的主權權利。第四條
上述流域的開發,特別是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利用應具有最廣泛的涵義,特別包括生活用水,發展工業和農業,採集水中動植物。第二章生活用水和工、農業用水
第五條
成員國承諾在未徵求委員會的意見前不採取任何措施有可能導致水的大量流失,影響流域的水文和湖水構成及水位,影響其他沿岸國對水的用途,水域的衛生條件或是動植物的生物學特徵。
成員國特別承諾在其管轄下的水域部分,在通告和徵詢委員會的意見以前,不進行任何有可能對流域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流造成重大後果的水利工程和土地開發計畫。
但是,成員國可繼續執行現在進行中的計畫和項目,或是在簽訂本公約3年內即可開始的計畫項目,但以不損害查德湖流域的自然狀態為限度。第六條
根據第五條規定,為實現最大程度的合作,成員國承諾儘早將準備著手從事研究和進行的項目通知委員會。第三章航行
第七條
成員國將制定共同規則以便利湖上和水域航行,並保證航行安全和進行監督。第四章查德湖流域委員會
第八條
1.查德湖流域委員會由8人組成,每個成員國各派2人。
2.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在其總部或其他合適的地方舉行。
3.兩個成員國可聯名向委員會執行秘書提出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議。第九條
委員會具有下列職能,其中包括:
1.草擬一般規則以充分實現本公約及其規約中規定的原則,並保證其切實有效的實施;
2.收集、估價和散發有關成員國提出的建議,並對查德湖流域的共同項目和聯合研究建議,並對查德湖流域的共同項目和聯合研究計畫提出規劃和構想;
3.在成員國之間保持聯繫以保證充分利用流域的水源;
4.經常了解查德湖流域的測量和工程的進展情況,集中各成員國送交的系統的定期報告,每年至少向各成員國通報一次;
5.制定共同的航行和交通規則;
6.制定人事條例並保證其實施;
7.研究申訴意見,促進解決爭議和分歧;
8.在總的方面監督本規約和公約規定的實施。第十條
1.委員會自行制定其議事規則。
2.各國必須有一位代表參加會議始得構成法定人數。
3.委員會的決定以全體一致通過。第十一條
委員會制定的共同規則和建議應送交成員國政府決定。第十二條
1.委員會以多數票從成員國提出的候選人名單中選出執行秘書,向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提名。
2.各成員國都能提出一名執行秘書候選人。
3.執行秘書任期三年,可以連任,其工作條件將在委員會的人事條例中具體規定。第十三條
執行秘書執行任務需要配備的工作人員應由委員會決定。第十四條
執行秘書負責管理其下屬人員。他的權力和任務由委員會決定,並對委員會負責。第十五條
委員會通過多數作出決定,並可向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建議免去執行秘書的職務。這一建議如經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採納,執行秘書即應免職。第十六條
1.委員會首次會議將通過預算並提交成員國批准。
2.成員國平均分擔委員會的經常開支。特殊開支應由有關國家協定分擔。第十七條
1.委員享有國際組織的地位。
2.成員國應給予委員會和執行秘書以相當於非洲統一組織官員同等的特權和豁免。
三、關於建立查德湖流域委員會開發基金的協定
(1973年10月10日訂於喀麥隆雅溫得)
序言
喀麥隆聯合共和國、查德共和國、尼日共和國和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為履行1964年5月22日公約和規約的宗旨,設立查德湖流域委員會;
滿意地注意到委員會的活動已趨向於具體開發項目;
意識到有必要儘可能以其本身財力為委員會的開發項目提供經費;
決定加強和增加各國的經濟合作為各國人民謀求共同利益;為此就下列條款達成協定:第一條
定義:本協定中所用的名詞解釋:
1.“委員會”--指查德湖流域委員會。
2.“公約”--指1964年5月22日關於開發查德湖流域的公約。
3.“規約”--指1964年5月22日關於開發查德湖流域的規約。
4.“議事規則”--指查德湖流域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5.“開發基金”--指查德湖流域委員會開發基金。
6.“成員國”--指查德湖流域委員會的成員國,亦即本協定的當然簽約國。
7.“國家預算”--指全體成員國的國家總預算額。
8.“記賬單位”--指相當於0.81851265克純金(約合1美元)。第二條
本協定簽字國設立一項開發基金,全名是查德湖流域委員會開發基金。第三條
1.各成員國每年將撥給基金占其國家預算的千分之一。
2.各成員國每年撥款不超過75萬記賬單位,如果其年度預算的千分之一超過此數時,撥款亦不超過這個限額。
3.各成員國的撥款,如按國家預算千分之一計算不到3萬記賬單位時,最少應交此數作為最低額。
4.根據執行秘書的要求,各國撥款的最高和最低限額將由委員會在認為必要時重新予以調整,以適應設備和服務的正常提價。
5.各成員國向開發基金提供的撥款將用可兌換貨幣支付,折成委員會的每年記賬單位,相當於0.81851265克純金。
6.各成員國在通過國家預算後立即向委員會撥款。
7.執行秘書將繼續努力以其他來源獲得貸款和資助以執行委員會的計畫項目。第四條
開發基金將根據委員會的財務規則進行分配,專用於下列項目:
1.委員會批准的重要專門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維修;
2.償還委員會所借貸款的本息;
3.支付委員會認為實現基金目標所必須承擔的財政義務。第五條
基金的未動用資金在項目不需要立即付款時,經委員會同意,可存入條件最優厚的銀行生息,利息所得列入開發基金的收入。第六條
凡願退出本協定的成員國可按照公約第五條辦理。第七條
任何成員國都可對本協定提出修改建議,但須經一致通過始得生效。第八條
對於解釋或實施本協定發生爭議提交非洲統一組織的調停、調解和仲裁委員會決定,該締約國應將此事通知委員會執行秘書。第九條
1.本協定須經成員國批准。
2.批准書應送交查德共和國政府,由它通知其他成員國。
3.在查德共和國政府收到最後一份批准書時,協定立即生效。第十條
本協定完成批准手續後將由查德共和國政府送存非洲統一組織秘書處,並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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