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醫藥試驗罪,是指由公職人員實施、唆使的,未經被試驗者本人同意,強制使用外科手術、注射、吞咽或吸入物質等手段改變其身體或心理狀況的行為。國際刑法中的一種犯罪。非法醫藥試驗罪的行為,只有在未經被試驗者同意,在公職人員的唆使和公職人員對此負有責任的情況下實施,才構成犯罪。如果在明確告知試驗的性質及其可能產生的後果之後,有行為能力的被試驗者自由自願地同意進行這種試驗的,可以認為被試驗者同意該醫藥實驗,這種情況不構成本罪。
但是即使被試驗者同意了該醫藥試驗,在任何時候仍可以撤回同意,而且在試驗進行及其結果可能出現的整個過程中,如沒有使被試驗者始終對此有充分的認識,即可認為被試驗者撤回了原來的同意。如果非法醫藥試驗行為是用於化學戰、細菌戰或其他非法目的,應以反人道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