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關係

非法同居關係

非法同居關係,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法同居關係
  • 外文名:Illegal cohabitation
  • 出自:婚姻法解釋(二)
  • 性質:法律條文
概念,處理,

概念

《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當事人解除同居的請求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這是因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屬於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如果當事人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這一同居關係,人民法院當然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同居關係。至於無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的同居關係,因不是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當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係,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是因為,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關係、子女撫養關係,是屬於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關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給予保護。

處理

自1994年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補辦登記後,則產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其非法同居關係的處理原則如下:
(1)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解除。
(2)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3)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3條、第12條、第46條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果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在同居期間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另一方補辦登記後,可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如果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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